济南市日前就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下发通知,就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全市就业局势进行部署。
稳定就业 允许困难企业限期缓缴社保费
我市将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要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同时,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扩大就业 构建促经济与扩就业良性互动格局
我市要求,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着重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政府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重点人群 千方百计保就业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就业,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期望。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帮扶就业,通过采取职业介绍、组织创业和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和自谋职业,以及公益性岗位录用、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有条件的街道(镇)社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组织生产自救等帮扶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开展积极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和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积极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引导其与农民工通过协商方式,采取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组织培训等方法,稳定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完善劳务输出地区与输入地区对接机制,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民工有序就业。
政策扶持 创业、就业可享诸多优惠
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政策,对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者,采用定额方式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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