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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14-11-06 08:29:13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
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4〕21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政发〔2014〕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和范围

    2014年7月1日前已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地申请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轨职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轨居保人员”),也可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2014年7月1日后(含)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即征即保”的要求,可直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再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一旦选择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得要求重新返回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二、政府转轨补贴标准

    “转轨职保人员”的政府转轨补贴,按征地时当年度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0%]×缴费比例(现为:18%)×26个月确定。确认为2014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其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

    “转轨居保人员”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今后保持不变。

    三、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

    (一)政府转轨补贴的衔接。

    “转轨职保人员”其政府转轨补贴应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比例(现为:8/18)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转轨职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并办理相关转轨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统一按26个月折算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转轨职保人员”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并办理相关转轨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按转轨手续办理当月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时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折算的年限只增加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抵作自然缴费年度的缴费时间。至退休时“转轨职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劳动年龄段人员最长参保缴费年限。

    (二)个人专(账)户余额的衔接。

    对转轨时已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应先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关系,并按规定退还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

    对转轨时尚未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并按规定退还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在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城乡养老现两项制度衔接制度处理,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

    退伍军人、原下乡知青、原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进行账户化的资金,在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予退还。其中退伍军人军龄、知青下乡年限可视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转轨参保缴费。

    对转轨时已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的“转轨职保人员”,转轨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保险费至满15年。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对转轨时未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保险费至满15年。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现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手续,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在计算一次性缴费金额时,其对应的一次性缴费年龄按以下办法计算:1、2014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或超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按2014年7月31日计算;2、2014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2014年7月1日以后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实际年龄计算;3、2014年7月1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当月月底计算。

    超过规定时限办理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对到达或超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在计算一次性缴费金额时,其一次性缴费年龄按转轨手续办理之日当月月底计算。

    (四)养老金领取。

    “转轨职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属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保险费至满15年的,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

    属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办理时限。

    1、2014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按26个月折算缴费年限。

    对其中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允许其按2013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从2014年8月起计发。

    对其中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转轨手续的,其2014年7月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期间,按当年度个体劳动者标准缴费,其补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基数为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从其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计发。

    2、2014年7月1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当年度标准计算,并折算26个月缴费年限;对其中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允许其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从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六)相关人员政策处理。

    原为被征地农民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7月1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政府转轨补贴。政府转轨补贴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并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增加折算的缴费年限。增加的缴费年限作为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转轨职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

    选择(或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保持不变。

    四、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

    (一)“转轨居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和政府转轨补贴全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金额不能抵作自然年度缴费金额。

    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应单独计账,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设政府转轨补贴账户,单独计账,并从办理转轨手续的次月起按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计息。

    (二)增设政府转轨补贴账户养老金,并统一按政府转轨补贴账户余额除以139个月计算,终止保险关系时,政府转轨补贴账户不得退还或继承。

    对转轨时已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按转入时的实际年龄对应的分摊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转轨居保人员”到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因转轨而衍生的政府转轨补贴账户养老金、因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原包含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内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按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发放。

    政府转轨补贴账户养老金和按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项目中列支。

    (四)“转轨居保人员”同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常缴费参保的,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和正常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本意见实施后,对未满60周岁的女性“转轨居保人员”暂不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在其年满55周岁后,可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标准领取待遇,待其年满60周岁后,终止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转轨参保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办理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向行政村提供《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名单》(附件1),被征地农民向行政村提出转轨申请,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申报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附件2),行政村对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收集转轨人员本人签名确认的(附件2)及需要待遇发放银行卡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对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应收集其《缴费证》。行政村统一汇总后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人员汇总表》(附件3),连同(附件2)一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行政村上报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不同人员和险种进行处理:

    1、已到达或超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并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转轨职保人员”。

    (1)社保经办机构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关系,结清个人专(账)户余额等个人权益,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退还应退养老金,提供《舟山市转轨人员退还社保金额汇总表》(附件4-1)(以下简称表四)和《舟山市转轨人员社保支付金额汇总表》(附件4-2)交行政村。

    (2)行政村根据(附件4-1)统一代收退还社保金额,汇总后分别转账到社保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银行账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附件4-2)社保支付金额,将相关款项汇入个人银行账户。

    (3)社保经办机构为转轨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个人实际缴费金额,提供《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职保结算单(代收款凭证)》(附件5)(以下简称表五)和《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职保人员汇总表》(附件6) (以下简称表六)交行政村。

    (4)行政村组织转轨人员按(附件5)确定的实际缴费金额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银行现金缴款单、(附件5)和(附件6),一并上交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5)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行政村所交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作财务到账处理和养老金计发,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2、未到达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

    (1)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结清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中断其居保关系。

    (2)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为该转轨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政府转轨补贴资金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折算并增加缴费年限。

    (3)“转轨职保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转轨职保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对跨统筹地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轨职保人员”,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对人员身份进行筛选确认后,及时将政府转轨补贴资金划转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3、转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单独计账,打印《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居保核定表》(附件9)。具体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款“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处理。

    (四)2014年7月1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选择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环节继续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村填报《舟山市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8),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员登记。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和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照“转轨职保人员”程序协同办理相关手续。

    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仍按照《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程序办理。

    (五)原来参加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现正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社保经办机构对人员身份进行筛选确认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政府转轨补贴资金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折算并增加其缴费年限,同时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打印《舟山市已领取职工养老金转轨人员待遇核定表》(附件7)。

    六、资金划转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被征地农民转轨参保人数和转轨险种,按月向财政部门结报政府转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在次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各社保经办机构必须按照“人钱对应”、“钱随人走”的原则,做好政府转轨补贴、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余额、“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等资金在各基金间的及时结算,做到“专款专用”。

    七、其他

    本意见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行。

    附件:1、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2、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申报审批表
    3、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人员汇总表
    4、舟山市转轨人员退还社保金额汇总表(1、2)
    5、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职保结算单(代收款凭证)
    6、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职保人员汇总表
    7、舟山市已领取职工养老金转轨人员新增待遇核定表
    8、舟山市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9、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居保核定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舟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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