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政发〔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为鼓励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通道,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轨职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轨居保人员”)。
本通知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即征即保”的要求,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政府转轨补贴
对“转轨职保人员”,政府转轨补贴标准按征地时当年度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6个月确定。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 “转轨居保人员”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今后保持不变。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不愿转轨,选择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原有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保持不变。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转轨职保人员”其政府转轨补贴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以转轨手续办理当月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时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劳动年龄段人员最长参保缴费年限。折算的年限只增加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抵作自然缴费年度的缴费时间。政府转轨补贴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可抵作个人缴费金额。
“转轨职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转轨职保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保险费至满15年,并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人员,转轨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保险费至满15年,并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
“转轨职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与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相同。一次性缴费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本通知实施前,原为被征地农民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政府转轨补贴。政府转轨补贴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并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增加折算的缴费年限。增加的缴费年限作为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转轨居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和政府转轨补贴全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的金额不能抵作自然年度缴费金额。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设政府转轨补贴账户并单独计账,从办理转轨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利率计息。
增设政府转轨补贴账户养老金,并统一按政府转轨补贴账户余额除以139个月计算。对转轨时已符合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按转入时的实际年龄对应的分摊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转轨居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按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发放。“转轨居保人员”同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常缴费参保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待遇领取条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和正常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通知实施后,女性“转轨居保人员”达到55周岁时,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条件时,可继续按原被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领取,在其年满60周岁时,停发原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其他
被征地农民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申请办理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转轨缴费手续的,允许其从2014年8月起,按2014年度企业退休计发办法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对本通知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在3个月内办理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允许其从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次月起,按企业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转轨缴费手续的,从其缴费的次月起按当年度企业退休计发办法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
本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