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五险一金 >> 下班买菜摔伤有可能不算工伤

下班买菜摔伤有可能不算工伤

2014-09-23 11:00:54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9月起,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工伤”适用的新规定开始实施。“下班买菜遇意外真的算工伤?”“下班接孩子算不算?”“下班去看生病的父母算不算?”诸多问题引发热议。日前,在广东“工人在线”第九场在线交流活动上,多位网友询问此新规,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说,所谓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若因买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事故。此话一出,有人将其解读为“与最高法院的新规掐架”。
   有一些人由于对新规定的误读,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那么买菜时崴脚、和菜贩子打架也应该算工伤。”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受伤要认定工伤,还有诸多关键点要厘清。 
  关键1: 
  你签订合同了吗 ? 
  ■案例: 
  工作中断了手指却没算工伤
 
  2010 年,小杜在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公司仅与他口头约定了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2010年11月13日,工作不到一个月的小杜在从事包工头王某安排的工作时,被滚槽机将左手食指压断。小杜被送到医院后,建筑公司根本不管。由于工作时间短,小杜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他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直是工伤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例如案例中的小杜,他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伤的认定中就容易出现纠纷。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在一定情况下都能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关键2: 
  你加班有人知道吗 ?
 
  ■案例: 
  下班遇车祸企业拒认工伤
 
  陈师傅是一家轻型客车厂的职工。2012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他加完班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 年11月21日,陈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陈师傅所在企业不服,认为该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时,陈师傅事发当晚并未加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师傅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师傅都在单位加班。后经法院审理,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提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师傅是20时30分下班,21时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关键3: 
  你受伤是因为交通事故吗 ?
 
  ■案例: 
  下班买菜摔伤不能认定工伤 
  李先生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决定到他家附近的菜市场买菜,不料途中不慎跌落路旁沟内受伤。李先生要求对其所受伤害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不予认定,李先生将劳动局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先生虽然是在下班买菜的途中受到的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但其所受伤害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故其所受伤害不属工伤。法院判决维持了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对“上下班途中”所作的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进行的司法解释,其目的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但依据该条解释也仅能认定职工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定要件,而要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还需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要件。 
  关键4: 
  你知道如何申请工伤吗 ?
 
  ■案例: 
  工伤事故超一年劳动局不受理 
  小李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职工,三年前,他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之后,小李立即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领导也满口应允。休养期间,小李再一次找到公司,询问工伤的事情,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报过了”。 
  没想到,一年过去了,当小李找到劳动部门查询后才得知,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而且根本就没给他上保险。等小李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已过法定期限为由对其不予受理。 
  提示 
  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以后,首先应该尽量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最后,还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做相关的调查核实。若职工方认为职工受了工伤,而所在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要由所在单位来承担举证的责任。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继续优惠,中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延伸到2020年底 重磅!社保减免政策变了!  刚刚,国家明确: 1、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详细]

    企业用工违法的成本增大,重庆市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公布 企业用工可不要随性随意违法了,违法的成本非常大的唷,看重庆市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公布的信息。根据《重庆市重大劳动保障违…[详细]

    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相关知识一、何为工伤?工伤,简单说就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二、工伤…[详细]

    从五大案例和五大知识点来准确理解工伤认定及事后处理 一、五大典型案例 假期最后一天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工伤吗? 怎样才算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还能补缴…[详细]

    之前在它省缴纳的社保能转移过来吗?如何转移? 问题: 我十几年前在浙江诸暨打工,当时企业给我缴纳了社保,三年前我回老家南昌了,那么之前在诸暨缴纳的社保能转移过来吗?如…[详细]

    最新信息

    继续优惠,中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延伸到2020年底重磅!社保减免政策变了!  刚刚,国家明确: 1、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详细]

    ·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劳动能力如何鉴定
    ·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20年)
    ·辞职后五险一金如何处理?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社保有什么区别?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四)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三)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二)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