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众恒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众恒源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启东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
原告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在食堂用午餐既是职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众恒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员工在食堂就餐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关注一
员工就餐、如厕时摔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职工工作中午间用餐或上厕所虽然都是其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系工作原因范畴。
就前述案例而言,王女士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在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王女士在午餐时间受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故启东市人社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众恒源公司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案例链接】张某某系修水县某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厕所摔伤,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随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注二
员工洗澡时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如矿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因此员工下班后洗澡换便服属于后续性工作。如果员工工作的性质并不需要下班后洗澡,单位设置浴室只是一种纯粹的福利,那员工如果下班后洗澡摔伤,仍不能认定工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链接】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本案中,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注三
员工下班顺路买菜时摔伤算工伤吗?
有人说,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显然是对有关规定的一种误读。什么叫做意外?就是料想不到、意料之外,多指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举个例子,王大嫂下班回家路上顺路走进菜场,出来时楼上掉下块大石头把给她绊倒了,这个算不算意外伤害?当然算。这个算不算工伤?不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说的很清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确定确实越来越人性化。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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