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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的通知

2010-05-09 11:33:57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关于做好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批复》(舟政函[2010]27号),现就做好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作如下通知:
      一、对部分企业实行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的实际,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除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统筹部分。按照属地原则,集中减征在2010年4月份实施。
      (一)集中减征范围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市境内的以下各类企业:
      1、困难企业;
      2、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
      3、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二)不集中减征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批复,我市境内的下列企业不列入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
      1、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2、电力企业;
      3、通讯企业;
      4、石油石化企业;
      5、烟草企业;
      6、房地产企业。
      (三)集中减征额度
      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3%内。每个企业享受减征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企业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应缴纳金额(基本医疗保险除外)。
      二、有关2010年4月份集中减征的具体操作
      1、根据浙人社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要会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对减征企业名单和金额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操作办法公开透明,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集中减征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统筹缴费部分的人员
      在社保部门结算2010年4月份企业应征社会保险费前,已经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的人员,列入集中减征企业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部分的范围。
      3、下列人员不列入集中减征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统筹缴费部分的范围
      (1)超出结算期间(指3月26日以后)的企业参保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标准参保的人员;
      (3)企业性质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
      (4)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以企业名义参保的个体户。
      4、在2010年5月底前将本地所制定的集中减征实施办法、减征企业名单、减征金额和执行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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