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人劳社险〔2004〕6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舟政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职工和雇工(以下简称职 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用人单位均应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未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本着合法、规范、简便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采用简易申请认定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1);
(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
(三)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予以协助,根据审核及调查结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事故伤害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决定到市社保局填报《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附表2)。市社保局审核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舟政发〔2004〕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职工工伤保险有关费用。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
1、用人单位发给申请人的工作证、上岗证;
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工资表;
3、申请人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考勤记录;
4、与申请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两个以上的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证明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证明内容、证明人签字盖章、证明日期并随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可以说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要求工伤认定的,除提交按本通知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单位所在地、职工住宿地,上下班时间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申请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说明。
对因特殊情况短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在30内完成举证。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认定决定书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规定的内容书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伤认定书的送达回证见附表5。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由市社保局认定的工伤,有关费用结算日期截止3月31日,逾期结算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职工增减情况时,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手续,并填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附表4)。
六、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省(部)属单位和电信、邮政、金融、石油等行业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