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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政策法规》频道总共搜索到[45270条]同类信息

舟山市定海区百名乡村振兴实用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百名乡村振兴实用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的通知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百名乡村振兴实用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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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舟山市定海区人才新政20条的意见

关于实施舟山市定海区人才新政20条的意见  定委发〔2017〕30号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业创新活力,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定海实际,就制订实施舟山市定海区人才新政20条,提出如下意见。一、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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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舟山)海洋科城定海园区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国(舟山)海洋科城定海园区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舟山)海洋科城定海园区(以下简称“定海海洋科城”)的建设和发展,有效集聚海洋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对定海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国(舟山)海洋科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海科城〔2014〕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按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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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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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6号) 各市、县 (市 、区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 ,各普通高等校 :为进一步落实 “ 最多跑一次 ” 改革要求 ,深 化 “ 互联 网 +政 务服务 ” ,为 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创业服务 ,现 就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取消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取消各级高校毕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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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13号)

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校,各相关技工院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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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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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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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部属各高等校、部省合建各高等校:   促进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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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符合用人条件的用人单位,一般是指符合公司法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受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节与控制,那么双方就得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前提 劳动双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6条描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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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校,各相关技工院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1.来自城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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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单位也不能拿他们怎么样。而她们之所以会这么想的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条刚好就是: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确实,我国法律为处于的女职工提供了强大的保护,然而法律是公平的。《劳动合同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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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来举几个常见的例子说明一下。 第一、如果在劳动合同内有约定不买社保,那肯定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为社保是属于国家的强制性保险,即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同意了不购买社保,甚至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这份协议也是没有任何作用。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有“单位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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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谎称未婚入职,公司发现后能否解雇?

邱淑真于2013年2月18日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邱淑真在人力资源部从事薪酬主管工作。邱淑真在职位申请表填写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其中邱淑真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婚”,职位申请表最下方打印内容如下:“承诺:1、本人自愿申请到公司工作;2、本人清楚、了解招聘条件,填写及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本人自愿放弃被录用资格,并承担全部责任”。邱淑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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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排除事由”在工伤认定中如何适用

    “醉酒排除事由”是指职工在工伤认定中,因醉酒而导致受到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制。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其目的是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自残或自杀、醉酒或吸毒等所导致的伤亡,因其具有主观故意性、与工作不具有必须联系等性质,不得认定为工伤,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然而,在实践中,有关因职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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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罚五万” 关键在执法

        近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如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宪法》第四十八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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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性谎称未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林某于2017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500元,合同期满月工资4000元。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承诺“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2017年6月14日,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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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问答(一)

1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期限如何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未签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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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问答

1、退休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以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但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2、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范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了法定用人单位和视同用人单位两种情形。第一,法定用人单位,包括三类: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第二类“个体经济...[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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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醉亡,算不算工伤?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详 细 案 情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经中山大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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