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9-10-18 10:56:23 来源:城乡居保处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对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明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倾斜。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实施意见》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个人账户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作了规定。
《实施意见》强调,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wangsy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