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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再次发布35条企业降成本政策

2018-10-29 16:11:26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夏丹  浏览46次 
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 99号),这是我省自2016年以来出台的第四批企业减负降本政策。
      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 99号),这是我省自2016年以来出台的第四批企业减负降本政策。

  话不多说,先睹为快,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干货: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 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 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 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 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 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 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 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 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 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 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 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 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 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 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 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 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 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 7月1日起执行。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 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 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 基础上再降低25%。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 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 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 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

  (五)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 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 B类企业的城镇土 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 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 B类企业 减免幅度为80%。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 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 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 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 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 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 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八)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2018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1100亿千瓦时。自2019 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 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到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 易电量占省内发电量比例超过60%。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

  (九)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 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 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 支付前提下,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 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地方在统筹考虑当地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下,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单位 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

  (十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 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 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 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 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

  (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省失 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 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三)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 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 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 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四)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 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 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鼓励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业主同步试行通 行费八五折优惠。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 利润。

  (十五)继续实施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 行费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进一步加大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空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 车辆通行费分时段优惠幅度,其夜间通行费在现行基础上再降 50%,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十六)降低外贸重箱装卸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宁波 舟山港本地外贸重箱装卸费下调20%左右,即20英尺集装箱装卸 费率从每箱620.53元下调至490元, 4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 箱930.85元下调至750.85元。

  (十七)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内河 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十八)降低集装箱多式联运成本。2018年底前省与相关市 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给予相关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一定 的运费补助,补助期限暂定4年。

  (十九)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和取消 部分国道路段收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制定 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 常备借贷便利( 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增加全省再贷款、再贴现限额 40亿元。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市、 区)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研究出台风险补偿 政策,鼓励省担保集团降低收费标准。省财政对省担保集团增资 50亿元组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 低费率。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 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 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二十三)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 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 资附加费用。

  (二十四)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 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 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 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 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 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 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 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 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 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 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

  (二十七)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 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 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 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

  (二十八)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 年8月1 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 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 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 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 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 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 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

  (二十九)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 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 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 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 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 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 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 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市场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行建 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环保部门代办。

  (三十二)推进边防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推广使用边防 移动应用程序( APP);推行边检服务一体化,边检机关办理的《上 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实现一站签发、全域通用, 申请人或单位按就近属地原则,向边检站申领证件、获发证件后, 该证件在宁波舟山港范围内各对外开放区域通用。

  (三十三)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 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 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 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 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

  (三十四)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推行货运 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 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 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 验1次。

  (三十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 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 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 取消;各地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 缴纳保证金。

  省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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