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出台帮扶航运业平稳发展的相关政策
2013-08-08 10:58:15 来源:中国船舶网 作者:舟山网 浏览46次
航运业是舟山市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建设国际物流枢纽岛的背景下,扶持航运业平稳发展势在必行。
航运业是舟山市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建设国际物流枢纽岛的背景下,扶持航运业平稳发展势在必行。近日,舟山市政府出台《关于帮扶航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旨在通过优化融资环境、促进港航联动发展、完善企业帮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银行、企业等多方联动,打出“组合拳”,为航运企业帮困解难、树强扶优,全力保障舟山市航运业平稳发展。
优化融资环境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航运市场运力总体过剩、运价持续低迷,舟山市航运企业面临较为困难的局面。资金紧张,还贷压力大……不少航运企业老板的困扰,无疑透露着舟山市中小航运企业的资金状况。
针对制约航运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融资难,《意见》明确从加大转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鼓励融资创新这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努力优化航运业的融资环境。
《意见》提出,市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从现有1亿元扩大到2亿元,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扩大周转资金规模。适当扩大运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使用周转资金的企业数量。全市金融机构继续将航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调整结构,盘活存量,保持现有航运业信贷规模总量适度增长。对重点航运企业给予贷款倾斜,满足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能按时付息的航运企业,不压贷、不抽贷,适当延长还贷周期;加大还贷方式创新,支持企业转贷并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
《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在发放企业贷款时,不得存贷挂钩,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支持各金融机构对航运业实行综合收益率优惠,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1.3倍。对重点航运企业给予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购建船舶,视同企业的自有运力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促进港航联动发展
近年来,舟山航运企业拓展由港入航产业链,提高了港口配套服务能力和综合经济效益,港航联动后劲不断加大。为进一步促进港航联动发展,提升舟山市航运业竞争力,《意见》再次明确了鼓励货源运输本地化的导向,并加大了相应的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本港货源调控力度;在引进港口项目、临港工业贸易项目时,要把货源本地化承运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指标;引导项目单位与本地航运企业加强合作,督促项目业主支持当地航运业发展。本市港口企业(含码头业主、货主单位)将水运业务交由本市航运企业承运的,首年运输量以50万吨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15元/吨一次性对港口企业(含码头业主、货主单位)予以奖励;次年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3元/吨一次性对港口企业(含码头业主、货主单位)予以奖励。政府调控的本港货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县(区)重点航运企业及兼并重组的航运企业承运。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来自市港航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营运船舶运力规模1604艘、计527.54万吨,较年初净增22.5万载重吨。其中,万吨级船舶128艘、计279.74万吨,占全市总运力53%;特种运输船舶541艘、计150.36万吨,占全省特种运输船舶运力的一半以上。
为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意见》加大了相应的财政扶持力度。《意见》提出,各县(区)政府要对航运企业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财政奖励扶持。对市重点企业高薪引进的技能型、技术型、管理型高层次人才,按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执行。对市重点航运企业新建、新购3万载重吨以上普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8000载重吨以上油运船舶及3000载重吨以上I、II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其他航运企业在本月底前已经建造或购置大型船舶的,按原运力补助政策兑现,8月底后不再实行该补助政策。
《意见》提出,对注册舟山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3万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75万元财政奖励;首次达到20万载重吨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5万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财政奖励;首次达到50万载重吨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5万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财政奖励。各县(区)对个体运输船要根据税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及早制定引导政策和有关措施。
《意见》鼓励舟山航运企业及船舶参与国际航运和两岸航运业务(包括以方便旗船的方式)。支持国际航运企业及经营“方便船”企业开设离岸账户。对注册舟山新开办的国际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专业从事国际、两岸航运业务或国际、两岸航运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50%以上的航运企业,根据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财政奖励。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实行联合、兼并与重组,特别是强强联合,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是航运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意见》鼓励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将开通“绿色通道”,成立一对一指导服务工作组,帮助开展相关工作。
《意见》指出,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内航运企业的普通货运船舶2万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船舶1万载重吨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财政补助;普通货运船舶达到5万载重吨、液货危险品船舶达到2.5万载重吨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财政补助。超过以上规模档次的,普通货运船舶每增加1万载重吨、液货危险品船舶每增加0.5万载重吨,给予45万元财政补助。
《意见》指出,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其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转移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船舶交易过程中涉及缴纳增值税的给予财政奖励;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船舶交易费减免80%。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此外,《意见》还要求完善企业帮扶机制,对重点航运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据了解,《意见》自9月2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16年底止。2013年1月1日至本《意见》执行之日,参照本《意见》执行。涉及按地方贡献奖励的政策兑现资金,按照税收属地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按定额补助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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