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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
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
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
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庭审时,原告的态度以及孩子看到妈妈就大哭的情景,相信让法官您也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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