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统战部年终工作总结
2008-04-20 00:17: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今年是**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圆满完成了撤地设市,顺利召开了“三会”,是改革力度最大,经济建设增长最快,知名度提升最快,发展变化最大,大事喜事亮点最多的一年。一年来,在中共**市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市委统战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第一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精神,紧紧围绕第一要务,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紧密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知难而上,突出重点,狠抓难点,拓展统战领域,加大统战对象培训,开创了统战工作的新局面,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狠抓理论学习,使全体干部的思想观念有了新的提高 思想认识的提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关键。市委统战部十分重视*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建立了机关中心学习组制度,每周都安排了专门的学习时间,学习中一是突出了学习的重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重点,认真组织统战干部和统战对象学习了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路线、时事*、党风廉政知识;二是学习方式采用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确处理了工学矛盾,全体干部认真做好了读书笔记,重点篇目撰写了心得体会;三是狠抓了干部的学风,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使学有所思,思有所行,行有其果;四是严格学习纪律,办公室做好学习考勤登记和经常性检查工作,检查学习时间是否保证,学习计划是否落实,学习笔记是否认真,并把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重要依据,激发了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在统战系统真正树立了良好的学风。通过学习,促进了干部职工思想的解放程度,推动了工作。 (二)狠抓制度建设,使统战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一年来,我部将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规范制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突破口,制定了《**市委统战部工作规则》,将《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文秘工作制度》、《保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制度》、《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出差报销制度》、《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16项制度装订成册,印发干部职工,做到人手一册。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了职能职责,明确了自己该学什么,该做什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又作了细化,注重了上下班考勤、工作学习纪律等具体环节,力求照章办事,并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推动了工作。 (三)以开展三项教育活动为载体,使作风建设增添了实质性内容 我部根据市委、市纪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先后开展了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和转变作风、公道正派、真抓实干教育活动,均成立了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并通过个别谈心、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在统战对象和退离休人员中广泛征求班子及个人在工作上、思想上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了差距和不足,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通过教育,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觉悟明显提高,组织纪律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为基层、为统战对象服务的风气更加浓厚,在今年开展的全市机关转变作风督查中,市委统战部的作风建设得到了广大统战对象的高度评价和市委作风督查巡视组的充分肯定。 按照中央统战部的要求,在全市统战干部和统战对象中广泛开展了“三增强”(即增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增强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四热爱”(即热爱中国*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教育活动。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广大统一战线成员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中国*党领导的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更加深厚的基础,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持。 (四)践行“三个代表”,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积极为统战对象服务。今年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座谈会,认真听取港、澳、台、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族人士、宗教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及知名人士的意见建议,认真帮助统战对象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比如“非典”期间,我们购买药品,上门看望台商,鼓励他们安心经营。一年来,协调解决台商的投诉、纠纷和上访16起,多次帮助台商到银行协调贷款,帮助协调安装水管,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得到了台湾人士和亲属的高度赞扬。春节和中秋节来临之前,统战部领导都去看望一些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统战部真正成为各族各界人士之家。 二是积极为基层统战部门服务。统战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任务重,基层统战部门人手少、经费紧、工作难度大,市委统战部领导积极想办法,为他们出谋划策,协调经费和编制,并从有限的工作经费中挤出资金,为宁蒗、永胜、华坪、原**县解决了电脑、传真等设备,尽量改善基层统战部门的办公条件,深受基层统战部门干部的称赞。 三是积极为人民群众服务。市委统战部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一年来,领导班子深入太极乡嘉禾村委会3次,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民意,维护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今年以来,共协调120多万元资金,为嘉禾村实施了铜厂河至嘉禾的水利工程、安居工程、沼气建设工程、电力工程、校舍改造、田间沟渠改造、种猪种羊改良、经济林果种植等项目,为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使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五)抓重点,攻难点,化热点,促进统战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部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突出重点,主攻难点,积极化解社会热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了全市的统战工作,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召开了全区统战工作会议。年初在充分筹备的基础上,及时召开了全区统战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全国全省统战部长会议精神,总结了去年的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年的任务,地委分管副书记王洪富到会作了重要讲话,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坚定了信心,增强了紧迫感。 2.认真抓好**市第一届政协委员的协商提名推荐工作。 按照地委对撤地设市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了《**市第一届政协委员构成及名额分配方案》,并以地委文件批转下发,认真做好275名市政协委员的协商和提名推荐工作,坚持一切有利于**发展,一切有利于民主*建设,一切有利于体现政协的职能性质为原则,真正把*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群众中有威信、学术上有造诣、对社会有贡献、参政议政能力强、各族各界公认的知名人士推荐吸收为市政协委员,确保了委员的结构和整体质量,使第一届市政协委员的阵容在大团结大联合方面,在代表性、影响力方面都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并形成一个崭新的格局,**撤地设市后,为圆满召开市政协第一届代表大会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3.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加强统战宣传和信息工作。 针对统战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政策性强的特点,多次深入民族地区、非公企业、宗教场所进行调研,对统战对象特别是非党干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族宗教人士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清了基本情况,建立完善了副科以上非党干部和副高以上党外知识分子的档案,知名外来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台商在丽投资基本情况和民族头人、宗教界知名人士的档案,基本掌握了全市统一战线对象的底数。 参照省委统战部下达的调研课题,紧紧围绕当前**统战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以藏区工作为重点,深入开展统战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在加强基层统战部门的调研力度、改进调研方法、提高调研质量、转化调研成果上狠下功夫,向省委统战部上报了《**市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调查与思考》、《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的民族宗教工作》两篇调研报告。 进一步加大了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及时报道统战领域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事件,同时充分利用《统战简讯》,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进行统战理论宣传,共办《统战简讯》18期,向省委统战部和市委上报信息32条。 4.认真开展民族宗教工作。 立足**民族成分复杂,民族问题特殊,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贫困问题、农民问题、老少边穷问题交织的实际,始终把民族宗教工作列为统战工作的重点。 5.认真做好海外统战工作。 一是将广交朋友、联络感情、增进友谊、扩大影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先后接待了台湾妇女菁英文化交流访问团、台北中国大陆研究学会参访团、台湾夏令营参观团、台湾工商参观考察团、少数民族妇女访问团等16批500人次;二是成功召开了**市海外联谊会第一届代表大会,不断拓展了海外联谊的领域和渠道;三是协助国台办、省台办成功举办了亚洲最有影响的两岸关系论坛和两岸工商论坛,对宣传**,推动两岸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会务工作得到了国台办领导的高度评价;四是加强对外经贸交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推进两岸文艺界的深层次交往,增强对外友好交往,不断扩大对外领域。五是切实关心客商在丽的经营和生活,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外商宣传**的投资政策,协调解决台商的投诉和纠纷。 6.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引导工作,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立足于把**建成非公有制经济最活跃的地方,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挥非公制经济人士在**“二次创业”和经济腾飞中的作用;二是认真筹备,精心组织,成功召开了**市工商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商联领导班子,工作中积极支持工商联党组发挥核心作用,促进新的工商联班子履行好职能;三是经市委批准成立了**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了全市首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班,进一步引导教育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四是召开了**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领导班子,为拓展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发动非公经济人士投身扶贫事业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和组织保障。 7.切实做好党外人士工作。 按照《中共**地委关于进一步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的实施意见》,切实搞好了党外干部的实职安排和党外人士的*安排工作。以地改市为契机,认真履行中央、省委、市委赋予统战部门培养、选拔、推荐党外干部的职能,积极向党委推荐非党干部,使厅级非党干部由2002年底的2名增加至5名,处级非党干部增加至16名。在市政协委员的安排中,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规定的比例,党外委员的比例达到了60.4%,党外副主席的比例达到了50%。坚持“重在培养,注重质量”的原则,从基层抓起,从科级抓起,从培训抓起,进一步优化了党外干部的年龄结构、行业结构和知识结构。 今年,在**统战史上是极不平凡,大事多,喜事多,工作任务最重,工作效率最高,工作职能发挥得最广,干部职工感觉最务实的一年,统战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得到了广大统战对象的高度评价,但与市委、省委统战部的要求和其他先进地州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战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方面仍有差距,重点是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的问题在县级统战部门中没有实现零的突破,统战部牵头协调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统战部长列席党委常委会及党外干部的实职安排方面仍有较大差距。 二是统战宣传工作不到位,信息工作有待加强。全社会关心、支持统战工作的氛围跟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个别基层领导对新时期统战工作的职能认识不够,重视不够,制约着统战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基层统战部门工作环境仍较薄弱,硬件设施不足,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是统战干部的思想解放程度、创新意识不强,统战对象的培训、培养、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六)2004年统战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2004年全市统战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市委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及全国全省统战部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主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变作风、真抓实干,争取人心、凝聚力量,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团结、稳定、振奋、活跃的局面,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维护民族团结,保持宗教和谐,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上述目标,2004年统战工作的重点是: 1.2月下旬召开2004年统战部长会议,传达全国、全省统战部长会议精神,总结2003年工作,全面安排部署2004年统战工作任务。 2.切实加强统一战线两只队伍的建设,继续在统战干部中开展以转变作风、公道正派、真抓实干为主的思想教育活动,在统战对象中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全面提高统战两支队伍的素质。 3.筹备好5月下旬在丽召开的全省统战部长联系会。 4.切实贯彻全国、全省统战部长会议精神,力争在建立统战牵头协调机制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实现市、县区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同级民宗局长。 5.认真贯彻省委“8•12”会议精神,切实在四个寺庙中开展好爱国主义教育。 6.认真办好**市社会主义学院,立争开办三个培训班,即非党后备干部培训班、党外知识分子培训班、宗教人士培训班。 7.认真贯彻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工作。 8.理顺关系,加强管理,争取成立**市佛教协会。 9.加强调研,办好《统战简讯》,切实加强统战宣传和信息工作。 10.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扶贫点的市级温饱项目的实施工作。 11.充分发挥海外联谊会的作用,立足于**的知名度,广交朋友,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加大宣传,拓宽领域。 四、理论知识及政策法规 1.统一战线的主题是大团结、大联合,根本任务是争取人心、凝聚力量,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宏伟目标团结奋斗。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有12个方面,即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香港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和回大陆定居的台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 2.党对统一战线的基本要求是“四个服务”,即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3.坚持中国*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 领导权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中国*党对统一战线实行坚强正确的领导,是中国统一战线的根本特点,也是中国统一战线得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根本保证。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我国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不同,我们不可能走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道路,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我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多民族、多党派、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没有*党这个核心,就不可能凝聚、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的力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而奋斗。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仍然是我国统一战线巩固、扩大的核心问题,也是各民族、各党派和各界人士的共同愿望和共同利益。历史已经证明,统一战线必须在中国*党的坚强领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蓬勃的生机和光明的前途。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统一战线必然涣散无力,不会有协调一致的步伐。*党的领导越坚强,统一战线就会团结得越紧密,发挥的作用也越大。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一要靠党的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及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外人士为实现共同任务而奋斗。二要与党外人士平等协商,认真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使他们理解和接受党的正确主张。三要尊重党外人士的利益,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具体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四要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做好思想*工作。 4.统一战线的涵义 统一战线就广义而言,是指不同的社会*力量(包括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力量的联合。我们现在讲的统一战线,专指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由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组织和领导的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各个时期特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团结本阶级各个阶层和*派别,并同其他阶级、阶层、政党及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在一定的共同目标下结成的*联盟。因此,这个统一战线就是解决无产阶级解放运动中的自身团结统一和同盟军的问题。 中国*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5.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大法宝 统一战线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中国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毛泽东曾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不同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中国*党历来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统一战线都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把绝大多数人团结在*党周围,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战胜一切困难、夺取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强大力量源泉,是我们党在*上的一个巨大优势。所以,毛泽东同志把统一战线视为我们党克敌制胜的一大法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这一思想,指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 6.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是中国*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创造。其基本特点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中国*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础;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作为中国*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党在多党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在*上都接受中国*党的领导;中国*党同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中国*党和各民主党派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7.新世纪统一战线的发展趋势 进入新的世纪后,国际国内形势出现新的发展变化。要完成统一战线的各项任务,就必须关注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要对统一战线的发展趋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统一战线在新世纪的发展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统一战线的作用将更加重要。二是统一战线的构成将更加多样。三是统一战线成员中的*意愿将逐步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轨道。四是统一战线工作将进一步社会化。五是统一战线工作将广泛运用现代化手段。 8.什么是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统战工作所说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个体、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经济,它的基本特征是以经营者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由个人支配其劳动所得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雇工为主,并占有剩余价值。我们所说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主要是指这两种经济成份中的代表人士。 9.努力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工作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10.中国*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中国*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7)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11.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新时期,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已经成为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民族平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大小、先进和落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民族团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彼此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都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行为。民族团结是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民族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目标。 12.防止和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破坏、分裂活动 第一,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要努力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这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保证。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为重要。 第二,要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第三,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实施“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贯手段。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敌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是56个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破坏。 第四,要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宗教的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宗教界的爱国人士手中。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应遵守宗教政策。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13.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政策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党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民族风俗习惯又是发展变化的,不断除旧更新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就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显现出落后性,并将被历史所淘汰。所以党和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 14.宗教的长期性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的根源。 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存在的根源消除,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还远没有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将长期存在。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们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空虚等情况,贫困、疾病、灾害、犯罪等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痛苦,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许多尚未作出科学结实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依托的原因和理由。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们感到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宿命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大量存在。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世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15.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6.宗教的本质是什么? 宗教的本质是宗教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回答“宗教是什么”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宗教概念的理解,具有深刻的科学性。对于“宗教是什么”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在自己的著作中不止一次地提出了回答。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论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一、说明了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一切宗教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不存在。二、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乃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这就说明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超出经验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三、说明了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就是说,这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不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这些“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四、它说明了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揭示了宗教观念的世俗基础和客观根源。 17.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频繁。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更为快捷,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信仰领域。宗教方面对外交往日益增加的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加紧了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活动,试图通过插手我国宗教内部事务,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组织,为“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图谋服务。因此,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保持高度的*敏锐性,绝不能麻痹大意。 利用宗教对于我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这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渠道越来越多,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涉及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已经对我国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渗透活动的目的是企图搞垮中国*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做好抵御渗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危害性。第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抵御渗透的领导。第三、针对开放条件下抵御渗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使抵御渗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第四、增强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力、原则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增强抵御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牢固抵御渗透的基础。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关键是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国内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1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江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卜相适应,就回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19.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20.江泽民同志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这“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21.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党外知识分子又是统战工作对象 (1)肯定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从知识分子的阶级地位来说的。党外知识分子是统战工作对象,是从党与非党的关系来说的。在新时期,统一战线实质是党与非党的联盟,党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盟,理所当然是统战工作的范畴。 (2)工人阶级内部也存在统一战线。早在1950年,周恩来在全国第一次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就提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有统一战线性质。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期间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也有统一战线。”党外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同时又是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由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联盟,其成员大多是党外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将与*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民主党派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工作对象,有利于发展*党与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关系。 (4)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工作对象有利于根据他们的特点,照顾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党外知识分子,尤其是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许多是*代表人物,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把他们作为统战工作对象,给予特殊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 (5)党外知识分子中的许多人由于家庭和历史的原因,本人或亲属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以及华人有各种联系。做好他们的统战工作,有利于广泛团结和争取台、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也有利于加强与国外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 总之,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对象,并不否认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不否认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而是在肯定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前提下,更好地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照顾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恰恰表明了*党对党外知识分子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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