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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3-08 09:04:27  来源:省人力社保厅  作者:省人力社保厅  浏览46次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94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6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8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7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探索建立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试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的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三、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在省本级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应优化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受理、初审环节延伸到乡镇(街道)。

2.审核。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四、资金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尽快落地。人力社保部门要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加强补贴发放公示、资金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推送的享受补贴明细,对生育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医保部门要共享医保缴费信息。

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企业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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