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2022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开始了!
2022-04-11 14:13:41 来源:舟山人社 作者:舟山人社 浏览46次
一、
申报对象
全市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用人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1年12月底前已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2年退休人员)。
注: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无需另外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
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缴费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通过“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二、
申报时间
2022年6月30日前。
三、
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选择“部门服务”,对应人力社保部门,进入“社会保险网报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四、
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2022年度的缴费工资和2021年度相同的参保人员也需申报,申报工资不能为零。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五、
划重点
1.请各单位主动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备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将以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上浮至110%后超出新基数上限或低于下限,按规定封顶保底。
3.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对经稽核认定用人单位存在瞒报、少报缴费工资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问答
Q1:申报时发现模板中有的职工已经离职,是否需要申报?
已离职职工无需进行申报。如采用批量方式申报时,可将该人员的数据整行删除。
Q2:2022年新进员工,,是否需要申报?
不需要申报。新基数启用时,按规定封顶保底。
Q3:单位在申报后核对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在新基数正式启用前,单位如有发现月平均收入计算错误、错填为年收入等错误,单位可通过再次办理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申报该职工的缴费工资,以单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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