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20-09-12 09:17:27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46次
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03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08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37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0-01-01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0元调整为32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70元调整为293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1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0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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