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1、已在本市办理自住住房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目前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
2、申请职工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职工正常还贷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前6个月无逾期记录。
4、纯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受理商业贷款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不受理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5、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申请人单方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月还款额的12倍;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的,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月还款额的6倍。
6、月缴存额大于上月正常还贷额的,每月按还贷额抵冲;月缴存额小于上月正常还贷额的,每月按缴存额抵冲,不足部分由还贷人自行补足,确保按时足额还款(保底额多出的部分也可抵扣)。
7、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自动转自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8、上月未正常还贷的,本月划付中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因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改变还贷方式的;减少或增加共同还款人的;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或终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或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时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申请人须自行存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按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正常还贷。
9、自按月提取还贷起累计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按月提取还贷自动终止。
10、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公积金提取、异地转移(本中心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发生委托申请人变更或改变按月提取还贷方式的,需提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二、申报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及配偶同时申请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还需提供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或购房合同(期房)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6个月银行还款清单。
3、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证件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由申请人填写《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3、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自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执行。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市中心业务部:舟山港航国际大厦B座3楼 信贷归集处:2031834、2084031、2037223 |
定海区分中心:定海东山路115号 2056654、2660207 |
普陀区分中心:普陀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8楼 3050422 |
岱山县分中心:岱山高亭镇人民路156号 4476133 |
嵊泗县分中心:菜园镇东市街22号五楼办证大厅 5082606 |
业务咨询电话:0580—12329 |
延伸服务网点:详见本网站“机构职能”——“服务网点”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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