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公积金委办(2018)6号
一、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建金监发[2018]16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本细则适用的对象为:舟山市人才办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新区特优人才(D类)、新区高级人才(E类)、新区基础人才(F类),具体以《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为准。
三、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
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提取时提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和定金收据,并于十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未办妥不动产权证的自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妥不动产证的自完税凭证载明之日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年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支付的总价款;
4、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
提额总额不得超过1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高层次人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其中A-E类人才的贷款次数以在舟山市贷款次数为准;
3、贷款发放需要轮候时,优先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时间减半。
高层次人才在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市人才办的人才认定文件。
四、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
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材料、优流程、推网办,切实方便高层次人才办事。同时,采取上门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和设立服务专员等多种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五、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六、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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