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1、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同)购买(建造)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其他共有人作为产权抵押人。如夫妻中的一方已在不动产中心(或房管部门)签订放弃产权声明,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借款人夫妻需出具其中一方明确放弃房屋产权的公证文书,但要求借款人配偶以连带共同债务人向公积金中心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3、暂停受理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占有房产份额的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为3个月以上)。
市外转入的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申请贷款的,要求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公积金开户缴存年月和终止缴存年月证明,或个人公积金账户清单。转出终止月份与本市开户月份原则上要求相连(允许有1个月属补交状态)。职工重新就业,6个月内启封公积金账户,原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的,可视为已连续缴存3个月,启封后再连续缴存3个月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市外同认);终止与启封间隔时间大于6个月或原缴存时间小于6个月的不能折算,启封后要连续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5、已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按公积金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
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对有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40%。
购买二手房,房龄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龄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50%;房龄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60%。
6、贷款最高额度:对在2017年7月1日后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40万元;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取消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调整贷款最低额度: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职工家庭,不足15元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实际可贷额计算。
对《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新的人才目录和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后,人才分类以新目录为准),全国、省级劳模,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上浮可贷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7、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延后五年。职工与父母共同购置房产,贷款期限按共有人中年长者设置。
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8、2017年7月1日起,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间隔期应不少于3个月。
9、查看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近二年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结清公积金贷款二年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结清前二年内累计有3次(不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一、申请贷款类型
1、纯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与银行组合贷款
二、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贷款项目
申请贷款截止时间
1、商品房(期房)
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2、商品房(现房)
结清房款前。
3、二手房
办妥不动产过户手续,交纳契税后的3个月内。
4、拆迁安置房
结清房款前。已办妥不动产权证的,应在交纳契税后3个月内。
5、经济适用房
结清房款前。
6、建造、翻建住房(国有土地)
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个月内。
7、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在结清商业贷款后1个月内。
三、各种贷款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复印2份,组合贷款4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权人收入证明(视月还款额确定是否需要提供)。
3、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5、异地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证明。
四、不同贷款还应提供的资料
贷款项目
不同贷款项目还应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按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款收据和付款依据(POS机小票)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3、由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抵押权预告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商品房(现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按买卖合同提前交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1份)。
2、按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和付款依据(POS机小票)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3、二手房
1、 经不动产中心批准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房屋买卖发票、税单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 已过户于借款人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3、 房屋卖出方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购房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未办妥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价值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和个人付款依据(现金交款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3、已办妥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全额付款发票及税单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5、经济适用房
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和个人付款依据(现金交款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6、建造、翻建住房
(国有土地)
1、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2、《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3、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或工程造价报告(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2份)。
7、商业贷款转
公积金贷款
1、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各1份)。
2、由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凭证、申请转贷前银行还款明细记录(二年内不能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
3、已办理注销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五、基本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带上述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或各延伸服务网点提出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向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心取得所贷款房屋抵押权证→贷款发放
六、受理时间
1、贷款申请:正常工作日。
2、贷款发放:每月1日—25日(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中心业务部:舟山港航国际大厦B座3楼 信贷归集处:2031834、2084031、2037223
定海区分中心:定海区昌国路23号 2056654、2660207
普陀区分中心:普陀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8楼 3050422
岱山县分中心:岱山高亭镇人民路156号 4476133
嵊泗县分中心:嵊泗菜园镇云龙路6号7楼 5082606
业务咨询电话:058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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