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及本市政策: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四条 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十一条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舟公积金委〔2016〕1号):
第二条 凡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操作规定》(舟公积金[2016]30号):
一、相关政策要点说明:1、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但缴存人户籍不一定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2、缴存地区分:原则上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注册地,灵活就业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归属中心办理各类业务。
二、办理事项及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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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项目 |
应 提 供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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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单位开户登记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社保参保清单;《舟山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经办人带上述资料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开户登记,并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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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或增减变更 |
首次缴存及缴存人数或月缴额变更,由缴交单位提交《舟山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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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 |
由缴交单位提交《舟山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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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经审计后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降低缴交比例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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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封存或启封 |
由封存或启封单位填报《舟山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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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移 |
市内转移,提供转入单位盖章的《舟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如单位批量转移的还需提供《转移清册》。跨市转移,本人带身份证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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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
《舟山市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舟山市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舟山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视单位性质选用表式);《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缴存房贴的单位需另行填报房贴相关表式。其他要求详见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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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验审 |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详见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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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变更 |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单位更名文件或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委托付款银行、账号、单位开户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重新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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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变更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更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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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登记 |
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舟山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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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 |
应 提 供 资 料 |
缴存基数及比例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社保缴交证明或纳税证明及复印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及复印件。 |
缴存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时,每年7月1日系统自动按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予以调整。 缴存比例统一为12%。个人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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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可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在停缴的次月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六个月后,恢复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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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 办理单位变更,个人缴存者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业务时间为每月1至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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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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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业务部:舟山港航国际大厦B座3楼 信贷归集处:2031834、2084031、203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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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分中心:定海区昌国路23号 2056654、266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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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分中心:普陀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8楼 30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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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分中心:岱山高亭镇人民路156号 447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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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分中心:嵊泗菜园镇云龙路6号7楼 5082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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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0580—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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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厅受理业务: 缴存职工登记;缴存职工减少;公积金补缴;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年检;公积金转移;公积金短信业务;公积金对账业务;公积金缴存收据开具。 |
六、提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月缴存额时,单位和职工缴存部份各自以元为单位,见角后四舍五入。
2、职工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按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公示)。新参加工作或调入职工按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当月工资计算。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8%—12%,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5、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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