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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奇葩个案”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7-05-06 14:34:09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车间外吸烟被车撞倒,上班途中骑共享单车遭遇事故,外出就餐摔跤受伤……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伤害后,有7种情形以及3种视同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与规定的情形稍有区别的情况。本周劳权周刊将对这类似是而非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网约工工作时出意外能否算作工伤?

  案例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衍生出诸多新型的用工形式,如网约外卖员、专车司机、网约家政等等。其中,“网约外卖员遭遇车祸”、“外卖小哥被打”等新闻不绝于耳。前一阵,一名外卖小哥当街爬行,为自己维权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小藏是江苏人,不久前开始在平台上做外卖员工作。日前,在送外卖的途中不小心遭遇车祸,腿被撞断。面对近3万元的医疗费用,小藏无力支付。他表示,虽然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出了事故后,公司对其“管也不管”。最终,在民警以及诸多好心人的帮助下,他与公司就工伤的赔付展开了进一步的协商。

  无独有偶,快递员王进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他表示,自己从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有一次在送快递的途中,他接到了来自客户的电话,要求自己优先将快递送至他那儿。在将手上快递尽快送完后,王进连忙赶到客户处,却还是被客户以“过慢”为由责骂,该客户还一度动手,对其进行打骂至出血。

  回到公司后,王进要求公司出资让他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但公司却称一点点皮肉伤不影响工作,不用再做检查,且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认定工伤。

  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一批新兴行业,新型用工方式随之产生。那么,当网约工遭到种种意外伤害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需要判断“网约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第一步即为确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受的伤害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如本案中快递员小藏,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他也可以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像王进一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提供相关的用工凭证、工资支付的单据以及出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网约工”与平台公司是民事合作关系,那么一旦受了伤,他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

  厂区吸烟遭遇事故可认定工伤吗?

  案例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业的车间职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烟民”,工作之余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几根烟,聊聊天。然而,随着2017年3月1日,本市最严禁烟令开始实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确职工不得在有屋顶遮盖的区域吸烟,包括车间内。  虽然公司规定不得在车间内、办公室和有屋顶的地方吸烟,但老唐与同事们很快找到了替代处———公司厂区内车间后门的停车通道旁,在这里吸烟既不违背相关规定,离车间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时赶回。在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在避闪不及之下,老唐被该车撞倒。在经过医院的确诊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老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为他进行

  赔付。但是,公司却认为,老唐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吸烟,本就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其受伤行为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工伤认定僵持不下。

  分析

  在认定老唐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前,我们应该首先判断他的受伤行为是否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7种情形。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看起来,老唐的情况似乎不属于这7种法定情形中的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是否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何况,该企业也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之际不准外出吸烟。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骑车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近来,共享单车在社会上火了起来,不少职工都会选择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谭某也是其中的一个。由于公司距离地铁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离,这当中也没有任何公交短驳车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骑共享单车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乐趣。

  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谭某途经一个路口时,正好不远处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黄沙。他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处摔伤。他吃不准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因此迟迟未向该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电向本报咨询。

  分析

  不管谭某骑的是共享单车或是私有单车,与其在认定工伤中的关联并不大。在谭某的这个情况中,要认定是否工伤主要有几个因素:受害时间以及责任主体,还要判断是否交通事故。

  首先,谭某受害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根据《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谭某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间,是其在从公司前往地铁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  从事其他任何行为,因此受害时间确实发生在其下班的途中。

  另外,造成谭某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撒黄沙的工人,而非谭某本人。确定了这两条以外,还要看警方对事故性质的判断。如果警方认定为交通事故,则谭某可属工伤认定范围内;如果警方不予认定,则谭某不属工伤认定范围内。

  公司有食堂职工下楼拿外卖受伤算工伤否?

  案例

  吴亮是一名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场没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不仅职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公司还有一间员工食堂,免费供员工使用。起初,吴亮觉得公司内有食堂还能免费吃饭,这样的做法很好。

  然而,时间一长,吴亮发现食堂里的伙食吃来吃去是同样的菜,且大多是以吃饱为主,于是,他便想换换口味,由于公司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定要在食堂内就餐,因此吴亮便常在午餐时间内跑出公司外出就餐。在此期间,公司也并未做任何反应。

  谁知道,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亮嫌出门就餐过于麻烦,于是在手机上订了午餐的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员将外卖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间,吴亮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在经过几周的休养后,吴亮逐渐伤愈,但随之而来的医药费却让他头疼,由于刚入职场没多久,吴亮并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支付这笔医药费。随即,他想到了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内部有食堂供员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分析

  对于在公司饭堂就餐时摔伤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但是,随着职工群体的年纪越来越轻,手机、网络与APP越来越发达,职工中午用餐不再仅限于公司食堂之类的场所,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卖等方式进行。

  虽然吴亮的行为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之下,还是能为他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规定》第五条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吴亮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有关部门一般都予以认定。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火车站接客户时遇到交通意外是否能算工伤?

  案例

  刘成是一名公司内的司机,主要任务是接送老板上下班,偶尔送送公司客户。一次,公司老板要求刘成前往火车站附近,接一名重要的客户回公司谈生意。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前往火车站。

  但是,火车站前发生四车相撞,几辆小轿车撞上了一辆大巴,刘成的车也遭到了追尾事故,刘成一度晕厥在车内,后经追尾车车主报120后,才得以急救。

  事件发生后,刘成向领导报告,希望公司能够再派人手前往火车站迎接这名客户。而自己则在医院内静静休养。领导当即答应为刘成支付医疗费用。一个月后,刘成渐渐痊愈。想起这件事故,心有余悸的同时他又想到了:是否能够申报工伤?于是他致电领导,想要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但是,公司却表示,他当时驾车陷入事故现场已经是私人行为,与公司指派其去接客户的工作内容不符,同时,最终刘成并未接到客户,没有克扣他的工资已经算是看在他受了伤的份上,至于工伤,是绝对不会报的。

  对此,刘成觉得很气愤,自己明明冒着“生命危险”去接客户,但公司却认为是“私人行为”,他越想越生气,遂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分析

  刘成受老板指令去火车站迎接公司客户是否属于工伤?在实践中,更倾向于确认为工伤。  根据《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刘成是一名司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但是出于工作需要,他来往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且当他在发生事故时,处于即将要到火车站接客户的状态,确实属于工作状态,因此,似乎应该认定他的意外事故为工伤。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在本案中,公司在刘成发生事故的一个月内都没有为他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因此《条例》第17条第4款也写明:“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最终受到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成功,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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