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关于老百姓收入的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强烈关注,住房公积金更是不例外。
最近,全省多地陆续出台了公积金新政,一大波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都有所调整。具体都有哪些?我们都为你整理好了
【杭州】调整公积金信贷政策
自2017年3月29日起,杭州市对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普通自住住房。
●本次调整,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3月29日之前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嘉兴】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从4月17日开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
●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最低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新政实施后,嘉兴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比如30岁的职工小明,公积金账户里有20000元余额,缴存工资基数是4000元,他想买一套商品房,贷款30年。
按照原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他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就是4000×12×0.4×30年=57.6万元,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是30万元,因此他最多能公积金贷款30万元。
但新增“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这条规定后,小明公积金账户里有20000元余额,那么他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就是20000×10=20万元。
因此,按照新政,小明只能公积金贷款20万元。
【金华】调整二环内公积金政策
自3月26日起,金华市调整二环内公积金政策如下:
●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从20%提高到30%,二套房从20%提高到60%。
●调整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单方从25万元下调至20万元,夫妻双方从50万元下调至40万元。
●购买市区二环以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作调整。
【衢州】调整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近期,衢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基数都有所调整: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3月底,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原有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基础上调整本次增资的差额部分,具体依据以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的工资审批表为准。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因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所致的工资差额部分纳入公积金计算基数,一次性予以补缴。
●市本级企业: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市直各企业单位,省、部属驻衢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工资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7年1月至3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列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上下限制度。上限不超过22248元(2016年市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7416元的3倍),下限不低于1530元(2015年11月市政府规定的衢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30元)。由此计算可得:单方月缴存最高限额为2670元,单方月缴存最低限额为77元(1530元×5%)。
3月30日起,衢州办理公积金业务已进入“无证明”时代。办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和购房资料,经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后,就能一站式办理公积金贷款。
【台州】调整双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
台州市自2017年5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如下:
●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从原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方缴存的职工家庭从原最高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台房金发〔2016〕12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规定的台州高层次人才的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即《文件》规定的第二条(一)、(二)类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按购房总价款的60%执行,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文件》第二条(三)、(四)、(五)类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调整后夫妻双方可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计算。
【丽水】调整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4月1日起,丽水市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20%调整为30%。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调整为30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00万调整为9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7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调整为50万。
●在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和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不超过业主应分摊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尚不足支付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或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费用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环节和材料进行简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取消所在单位审核环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取消转出单位审核环节;职工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从身份证件能够确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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