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1、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舟山市行政区域外,下同)贷款业务,凡在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指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下同)购买(建造)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可向本市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其他共有人作为抵押人。如夫妻中的一方已在房管部门签订放弃产权声明,房产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借款人夫妻需出具其中一方明确放弃房屋产权的公证文书,但要求借款人配偶以连带共同债务人向公积金中心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3、暂停受理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占有房产份额的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为3个月以上)。
市外转入的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申请贷款的,要求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公积金开户缴存年月和终止缴存年月证明,或个人公积金账户清单。转出终止月份与本市开户月份原则上要求相连(允许有1个月属补交状态)。职工重新就业,6个月内启封公积金账户,原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的,可视为已连续缴存3个月,启封后再连续
缴存3个月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市外同认);终止与启封间隔时间大于6个月或原缴存时间小于6个月的不能折算,启封后要连续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5、已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按公积金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项已全额作为首付款,并占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价值的30%以上。
购买经济适用房(土地为划拨性质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且商业性房贷尚未还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职工家庭第三套以上房产(含3套)或2户以上(含2户)合资购买普通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可贷额度。2016年1月1日起申请的,可贷额度按职工(含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公积金缴存账户6个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
7、每户家庭最高可贷额度。2015年7月1日前购房的,90平方米以下贷款额度最高40万,二套房或90平方米以上额度最高30万,岱山、嵊泗分中心相应为50万或40万(转贷类同)。2015年7月1日以后购房的,不划分90平方米以上或以下,贷款额度最高60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申请贷款的,夫妻双方同时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一方缴存公积金家庭,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
同时,最高可贷额度还视房地产土地性质和房龄。购买二手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不能高于契税价的7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契税价的60%。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不能高于契税价的5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契税价的40%。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二年内不能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和规定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8、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延后五年。职工与父母共同购置房产,贷款期限按共有人中年长者设置。
9、查看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二年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近二年内还清公积金贷款的,还贷记录中二年内有3次(不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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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贷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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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公积金非贴息贷款; 2、纯公积金贴息贷款; 3、公积金与银行非贴息组合贷款; 4、公积金与银行贴息组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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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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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 |
申请贷款截止时间 |
1、商品房(期房) |
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
2、商品房(现房) |
结清房款前。 |
3、二手房 |
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 |
4、拆迁安置房 |
结清房款前。如已办妥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在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 |
5、经济适用房 |
结清房款前。 |
6、建造、翻建住房 |
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3个月内。 |
7、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在结清商业贷款后1个月内。 |
三、各种贷款应提供的共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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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复印3份,组合贷款4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收入证明。 3、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5、异地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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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纯公积金非贴息贷款的,以上以下多份原件和复印件的均可减1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上复印件均为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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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贷款还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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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 |
不同贷款项目还应提供的资料 |
1、商品房(期房) |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2、按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 3、由房管部门出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抵押权预告登记询问笔录》(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
2、商品房(现房) |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按买卖合同提前交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1份)。 2 、按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银行)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 |
3、二手房 |
1、 房管部门批准的《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房屋买卖契证税单原件(复印件2份)。 2 已过户于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3、 房屋卖出方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4、拆迁安置房 |
1、《拆迁安置购房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
5、经济适用房 |
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组合贷款3份)。 2、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3份)。 |
6、建造、翻建住房 |
1、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2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原件(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3、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或工程造价报告(复印件3份,组合贷款4份)。 |
7、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1、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购房合同原件(各1份),由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凭证、申请转贷前银行还款明细记录(二年内不能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 2 、已办理注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 |
五、基本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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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带上述相关资料向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受理(资料审核,与借款人形成面谈记录,填写贷款申请书等)→贷款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等(以及扣款委托书、借款借据、抵押申请等)→向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中心取得房屋抵押权证→贷款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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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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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申请:正常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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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发放:每月1日—25日(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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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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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业务部: 定海区昌国路23号 信贷2031834,提取203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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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管理部: 新城海宇大道111号2楼 2084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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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分中心: 定海区环城南路208号3楼 2056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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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分中心: 普陀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8楼 30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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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分中心: 岱山高亭镇人民路156号 447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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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分中心: 嵊泗菜园镇云龙路6号 5082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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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0580—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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