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本次调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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