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2011〕8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规范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落实好军队职工住房待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第350号令)和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队职工管理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就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职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到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核准后,到受托商业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军队职工应由本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当地规定的同类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计算。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职工,其2000年5月至2010年12月在职期间应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安置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当地规定的同类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计算。
三、军队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其中,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军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军队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提取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受托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军队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职工原单位到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六、军队职工在军队单位之间调动的,接收单位应当在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手续。其中,异地调动不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可按照当地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和原单位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队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受托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八、军队单位申请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时,由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为军队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建设和稳定。军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待遇作为促进部队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条件,为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军队职工与地方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军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把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待遇落实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总后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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