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公司财务室工作,财务室在公司办公楼三层。2013年4月2日早上,张某在上班途中经过公司大院时,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骨折。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任何一种情形,拒绝了张某的请求。请问:张某在上班途中在单位大院内摔伤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关键点是单位大院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经过单位大院进入办公室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从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实践来看,工伤认定的“三要素”不仅仅局限于正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场所和原因,应考虑与工作有关的合理的时间、空间及事由。工作场所不能够仅局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车间或办公室,应包括职工必须或合理活动的延伸范围。而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又必须应该与工作开展有着直接的关联。一般而言,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水房、其他办公室乃至整个单位大院区域都是职工合理的活动范围,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部位。“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导向。如进入工作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都是正式开展工作的前期准备活动。本案中,张某经过单位大院的目的就是为了到办公楼三层的财务室进行工作,经过大院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前的一种预备状态。所以,张某上班前途经单位大院时摔伤应该认定为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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