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明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职保”、“居保”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可以“互转”
2014-08-26 16:38:14 来源: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一名参保者,既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这两种保险如何衔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从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日前,我市结合实际情况,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展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以下简称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可自愿选择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延长缴费并满15年后,再办理转入手续。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当年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办法不再执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且不愿延长缴费
可申请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当地平均缴费标准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办法不再执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
年满60周岁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现为125元/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未满15年,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如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对于两项制度参保人员不愿选择办理制度衔接,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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