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一)
2013-09-21 13:54: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桦宇律师 浏览46次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比对草案:第十二条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的单位支付;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单位不确定的,由各工作单位共同分担。
解读:规定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兼职人员等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由所兼职的企业分别缴纳;并规定了工伤保险责任的确定以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为准。《规定》相比草案而言,除个别语序有调整外,还去掉了发生工伤时单位不确定时责任共同分担的规定。这主要是认为涉及责任分担的部分,无需在《规定》中作特别说明。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比对草案:第十三条 [醉酒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解读:对醉酒标准和依据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并明确了交警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规定》相比草案而言,内容没有任何变化。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比对草案:第十四条 [因工死亡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明确了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定》相比草案而言,补充规定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比对草案:第十五条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
解读:明确了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的执行标准,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规定》相比草案而言,内容基本一致,对语序有小幅调整,行文更为简洁。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对草案:第十六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几种情形,主要涉及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被动协商解除、被动单方解除;等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规定》相比草案而言,内容没有任何变化。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比对草案: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 新计算。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不满一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解读:明确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若因当期不符领取条件,原缴费 时间也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予以累计。《规定》相比草案而言,内容基本一致,对个别语词有小幅调整,行文更为简洁。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本条为新增。
解读:补充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行为守则以及职业介绍和培训的补贴由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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