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 学生实习受伤索赔 可走商业保险
对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专家解读:北京义联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黄乐平律师指出,关于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处理问题,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做出过规定,即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由于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征求意见稿》将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之外,是对劳动关系的正确处理,同时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障渠道,对于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当然,我们认为,对于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此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慎重处理。
亮点2 到年龄不给办退休 受伤属于工伤
随着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出于种种原因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
对上述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其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专家解读:北京义联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韩世春律师指出,《征求意见稿》关于该问题的规定,统一了处理尺度,对于解决现实用工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亮点3 明确转包责任主体 谁转包谁负责
针对当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专家解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力律师表示,这一规定与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强调项目承包方的法律责任,对于打击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都是利好的信息。
当然,因为《征求意见稿》没有限定行业,在实际中可能出现适用领域过于宽泛的问题。比如一些评估、审计、设计行业里存在的业务分包情况,是否适用此条规定,产生的问题就不仅仅局限于劳务和建筑承包领域了。
亮点4 离岗后查出职业病 也可认定工伤
为保障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在工伤认定环节,规定了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了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分别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
三是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是“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其次按该用人单位是否在该职业病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未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专家解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时福茂律师指出,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的确存在劳动者离职后经诊断患有职业病,但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存在困难的情况。该意见能更好维护职工的权益。
亮点5 员工所享长期待遇 不得一次支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这在当时条件下,对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其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66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专家解读: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韩世春律师指出,“客观而言,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是迫不得以的,这种情况多见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一次性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我们认为如果能很好地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问题,并具体落实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作此规定才能给工伤职工带来更大的好处。”(本报记者 班子嫣)
相关链接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七、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九、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十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就业的除外),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计发相关待遇。
十六、除《条例》第6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继续优惠,中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延伸到2020年底 重磅!社保减免政策变了! 刚刚,国家明确: 1、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详细]
企业用工违法的成本增大,重庆市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公布 企业用工可不要随性随意违法了,违法的成本非常大的唷,看重庆市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公布的信息。根据《重庆市重大劳动保障违…[详细]
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相关知识一、何为工伤?工伤,简单说就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二、工伤…[详细]
从五大案例和五大知识点来准确理解工伤认定及事后处理 一、五大典型案例 假期最后一天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工伤吗? 怎样才算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还能补缴…[详细]
之前在它省缴纳的社保能转移过来吗?如何转移? 问题: 我十几年前在浙江诸暨打工,当时企业给我缴纳了社保,三年前我回老家南昌了,那么之前在诸暨缴纳的社保能转移过来吗?如…[详细]
继续优惠,中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延伸到2020年底重磅!社保减免政策变了! 刚刚,国家明确: 1、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