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林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经过路面一水井盖时,因颠簸加之雪后路面湿滑而摔倒。经医院诊断,林某构成骨折。交警部门以事故现场不存在,无法认定事故起因为由,对事故责任不予认定。后林某到工伤认定部门请求确认工伤,然而,工伤认定部门则认为林某不构成工伤。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工伤认定部门诉诸法院,请求确认自己构成工伤。
[析案]本案中,认定林某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如何理解。该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缺一不可的方面:受害人所受损害必须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必须是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对于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必须是非主要责任人,即无责或负同等责任程度以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也即当事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故摔倒同样可以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考虑,如果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即车辆驾驶人由于天气等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其也就不能承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林某的伤害应该构成工伤。主要理由在于:其一,林某的伤害确实是在上班路途中造成,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单方事故,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林某并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且靠路右边进行了谨慎驾驶,并无证据表明林某存在任何过错。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应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原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及延伸至为履行职务做前期准备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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