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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0-07-11 20:33:34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相关阅读: 2010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图)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导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2010医疗保险新政策:

  关于2010年医疗保险新政策,你可以参考一下:

  1、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成人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降至60元;其他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降至120元。

  居民子女: 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的, 缴纳30元;其他居民子女,缴纳40元。

  “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贴。

  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

  2、提高报销比例

  取消起付线和药品目录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除不予报销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生育医疗费、血吸虫病治疗费、无他方责任狂犬疫苗注射费外。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从35%提高到40%

  提高住院报销封顶线:居民子女及成年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报销金额统一提高到7万元。

  3、提高门诊待遇

  门诊费用报销额度提高:一个年度内,在首诊医院就医发生的300元以下的门诊费报20%,300元以上部分金额自负。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等六种疾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肝硬化晚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风心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偏瘫、癫痫病、高血压病(三期)、多发性硬化病等十六种疾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5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特殊门诊申报、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审批合格人员在医保窗口开单,定点取药。

  4、扩大报销范围

  生育医疗费:配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的一胎生育医疗费用,平产按每人次 300元、剖腹产和病理性生产按每人次600元由首诊医院给予定额报销。

  血吸虫病治疗费:参保人员患有血吸虫病(不属于工伤范畴或晚期血吸虫病救助对象),且连续缴费未中断参保的,每两年报销一次血吸虫病治疗费用(可在专科医院治疗),报销标准为每人次500元由首诊医院报销。

  无他方责任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费:参保成年居民及居民子女被流浪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按每人次100元由首诊医院予以定额报销。

  5、简化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应到首诊医院,如需转诊转院应经首诊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抢救病人可直接到就近医院就诊,但应凭急诊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到首诊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否则,首诊医院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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