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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48087条]同类信息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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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一)申请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二)缓缴期限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三)申请流程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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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近日,嘉兴市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依据个人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灵活缴存与同等使用相结合、制度创新与政策衔接相结合等原则,从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灵活地缴存住房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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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世界经济复苏放缓,球粮食、能源等大宗商品市场大幅波动,国内疫情近期多发,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加,经济循环畅通遇到一些制约,新的下行压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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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2022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开始了!

一、申报对象市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用人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1年12月底前已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2年退休人员)。注: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无需另外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通过“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工资申报。二、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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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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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医保切换省“智慧医保”系统业务问答

问题一问丽水市“智慧医保”上线停机要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恢复办理?答(1)2022年2月18日18:00-2022年2月28日7:30,市暂停医保业务办理,各渠道的所有医保业务均不能办理,恢复办理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7:30后;(2)2022年2月23日18:00-2022年2月28日7:30,本地、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的门诊、住院、购药等所有医保实时结算(含“浙丽保”)均暂停,要在2022年2月28日7:30后恢复市医保实时刷卡结算。问题二问我的病需要长期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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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发文日期】 2022-01-26【是否有效】 文有效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6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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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工伤基准费率调整的公告

公  告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税务局联发的《关于调整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丽人社〔2015〕235号)的规定,经三个部门确认,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工伤基准费率层次为第一层次。第一层次一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4%、0.6%、1.2%、1.4%、1.6%、2.0%、2.1%、2.2%。特此公告!                 &n...[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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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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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舟山市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舟山市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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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社保基数启用及补收公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021年10月27日,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正式启用。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21年度存在缴费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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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为宝爸宝妈们准备了一大波生育福利。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很快就可以享受了!  延长、增设了哪些假期?假期工资谁来发?  先划个重点,新修改的《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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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啦!

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具体内容如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2070 元,非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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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调整2021年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52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20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957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2021年10月1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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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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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征兵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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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87057812;传真:0571-87057812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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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国家医保局今天对外公布《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待遇及时享受,健制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适应生育政策优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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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热点问题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已经开始啦以下热点问题一起关注下1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分别是多少?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缴存基数下限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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