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李AB的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参与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正确、适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X广播电视大学(简称“电大”)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向电大缴纳学费后,电大即负有组织原告参加考试并负责办理毕业手续的义务。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作为电大的代理人,二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注册手续及毕业手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侵犯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及财产权,原告依法起诉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起诉错误问题。
二、二被告侵权的事实十分清楚
1、在注册过程中,原告按照入学要求,向被告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上面的名字清清楚楚地写明“李AB”,而不是“李B”,二被告无法否认!原告名字被二被告错误注册,绝非电大提出的所谓“主观臆断”,这是铁的不可辩驳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电大毕业证及卫校填写的报名表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
2、卫校人员在填写时,疏忽大意,将原告的名字“李AB”错误填写为“李B”;而电大作为招生单位,对学员的注册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但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从众多招生人员的眼皮底下溜过,可见电大人员是如何的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渎职,二被告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过错!
三、从注册到毕业整个过程,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1、办理注册手续时,按照电大的规定,报名表等相关表格由电大代理人被告XX县卫生学校(简称“卫校”)人员填写,而未让原告亲自填写,对造成名字注册错误,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2、原告发现电大颁发的《注册视听生证》名字出现错误后,当即向卫校时任校长李XX和班主任周XX提出,要求二被告立即更正错误注册的名字。卫校人员请示电大后答复原告,在考试中暂用“李B”的名字,待办理毕业手续时更正。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时,原告向被告要求更正名字,被告提出如此时更改,无法办理毕业手续,要求原告按照“李B”名字填写,办理毕业证向上级电大说明予以更正,为此卫校专门向电大递交更正姓名申请,可等到最后,原告拿到的电大毕业证上面的名字仍然是“李B”!在此情况下,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电大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曾经用过“李B”这一姓名的假证明未果后,又提出在原告出具不追究其责任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给原告办理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查询不到的假毕业证,对此无理要求,原告给予断然拒绝!
3、在三年的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数十次通过卫校向电大反映,要求尽快更正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均被以“办理毕业证时更正”为由拖延。在此情况下,为完成学业,在考试过程中,原告被迫使用“李B”这一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如果不使用这一错误姓名,原告将无法参加考试、将无法完成学业、将无法取得毕业资格,原告三千余元的学费及三年的宝贵时间都将被白白浪费!电大将原告被迫使用错误姓名的行为,说成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极其荒谬的!
在办理注册手续及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二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1、毕业证书的错误名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将造成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学历合法性的怀疑,被告必须立即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慰抚金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二被告正确、适格,二被告在办理注册和毕业手续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渎职失职行为,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
XXXX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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