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告写作
一、 公告
公告的种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将公文分为两类:
1、 重要事项公告内容大多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内的大事。
2、 法定事项公告 适用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广泛告知具有规定性、权威性、约束力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3日选举胡锦涛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谭毅:
你向境外邮寄的侵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食品防伪标签一案,我关以“渝关知侵字(20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重庆海关法规处领取有关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二、通告
1、标题:可为完全式标题:即发文机关十事由十文种。
2、正文:正文一般由通告缘由、通告事项、通告要求三部分组成。
3、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标题中有了发文机关,此处可不写。有的通告的日期写在标题之下。
例:
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
X府发[2002]74号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根据《X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内销售含磷洗涤剂;本市企业和经营性单位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改用无磷洗涤剂。
二、本通告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织物洗涤剂、、、、、、
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剂,必须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的位置标注“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视为含磷洗涤剂。
四、禁止本市广告经营者在本市辖区内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新闻媒体不得承接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
五、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洗涤剂市场事实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据《X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X市人民政府(印)
二00五年X月X日
无锡市户外广告及设施专项整治公告
为整顿市容秩序,美化城市空间,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深化对全市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及设施专项整治,根据《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及设施专项整治的通告》(锡政通[2008]6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化对全市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及设施开展专项整治,现将第一批整治范围公告如下。
请下列户外广告及设施的责任人(单位),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处以罚款并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单位)承担;未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责任人(单位)应尽快到户外广告及设施所在地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无人认领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以无主广告予以拆除处理。
特此公告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11月20日
关于开展市区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专项整治的通告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
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镇城管〔2009〕53号
为城市快出形象,消除视觉污染,美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品位,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市区核心区域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长江路、东吴路、梦溪路、运河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闭合圈范围内所有主干道两侧。
二、整治时间:
2009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拆除下列户外广告(含设施):
1. 擅自设置的;
2. 许可证期满的;
3. 临街建筑二层以上设置的店牌广告;
4. 严重破损的;
5. 设施严重锈蚀的,存有安全隐患的;
6. 其它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二)组织对中山东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长江路道路两侧临街店招店牌整治出新;
(三)对城市建城区内市场化运作项目(包括道路、广场)所有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治。凡符合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由设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许可手续;凡不符合专项规划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并从自2009年6月1日起纳入统一管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任人(单位),应迅速按照本通告的规定,组织自查、整改和拆除。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自觉接受调查处理。对拒不接受调查处理和整改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置,直至强制拆除。
五、临街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严格落实"一店一招"的规定,门楼原则上不得外挑。确需外挑的店招店牌须在申办许可时注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设置,并做到底边平、左右齐。凡不符合规定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出新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 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京政发[2000]20号
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电子邮件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特通告如下:
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二)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四)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对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5日
领导讲话记录整理五步法 领导在现场办公、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等情况下不会书面讲话,而是根据大政方针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即兴讲话…[详细]
工会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心得体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多发频发,不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影响。我们…[详细]
婚宴操办策划书(精华) 主人的话:婚礼准备至关重要,抛砖引玉,笔者陆续发一些文字和图片,以给即将过这一关的朋友借鉴。 &…[详细]
领导讲话记录整理五步法 领导在现场办公、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等情况下不会书面讲话,而是根据大政方针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即兴讲话…[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