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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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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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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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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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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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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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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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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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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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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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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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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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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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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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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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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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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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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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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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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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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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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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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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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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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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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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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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脸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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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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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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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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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列人就业方案。
二、毕业生必须在协议书上说明是否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或公务员,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备注栏内,已写明的内容,双方可以协商填写,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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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以下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毕业生。
二、(乙方填写)乙方(已/没有)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或国家公务员。
三、在甲方知情的情况下,乙方若被录取为研究生或专升本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学校视为本协议自行取消,并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
四、(甲方填写)甲方录用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落户情况、服务期限、工作条件等情况:
五、(甲方填写)甲方录用乙方后,能为乙方提供的工资待遇、住房福利、培训发展情况:
六、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属于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招聘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严重失实的招聘信息的;
2.甲方在与乙方签定就业协议后,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甲方在与乙方签定就业协议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乙方的。
七、乙方如有以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求职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外语等级证书、个人基本情况等)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毕业后未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报到的。
八、违约方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结束本协议。
九、其他约定: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毕业生
(签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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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院、学校盖章,纳入正式就业方案,打印报到证。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份内容相同,签字盖章后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学校保存一份。《就业协议书》须经所在院系盖章和学校盖章后,方能纳入正式就业方案,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学校进行盖章。
学校根据正式上报的就业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打印《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并寄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收的具体手续。毕业生持有报到证而不按时到单位报到,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就业协议书》的具体填写要求:
1、本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发,每份都有对应的编号,一式三份,一人一号,遗失不补,复印无效,三份中遗失任何一份协议书都将无效。
2、填写时请用黑色钢笔,不得用其他类型的笔。
3、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就业协议书》上的有关说明,不要涂改。
4、“毕业生情况及意见”一栏中“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培养方式”可填“统招”,健康状况可填“良好”,“专业”填“法学”,“学制”填“四”,“学历”填“本科”,“应聘意见”可填自己的意向或和用人单位约定的内容,“联系电话”填最能联系到你本人的电话。
5、《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写。用人单位、地址、学校和专业名称等,都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写、缩写或用斜杠划去,也不能留有空格(如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应另附书面约定条款)。
6、“用人单位名称”:由用人单位填写,必须与单位的有效印签上的名称一致。
7、“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由用人单位填写,要求清楚、准确地填写用人单位的人事保管机构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便于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后转寄学生档案。
8、“备注”:可填写与用人单位的其他约定,如试用期限、薪资待遇、违约金等。如准备考研、出国的同学,可写上“如考上研究生(或出国)此协议自动解约”。
9、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可由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到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和盖章,然后到学院签字、盖章,最后到学校就业处签字、盖章。注意协议书必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都盖章方能生效,否则毕业生在毕业后的户口档案和人事关系仍将转回原籍。
具体顺序为:
1.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2.用人单位填写情况及意见并盖章
3.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意见并盖章
4.法学院填意见及盖章。
5.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填意见并盖章
爱博仁提醒:
慎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VS.劳动合同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 、一般来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 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 用人单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了解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1) 、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 、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3) 、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 、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五、我要违约,怎么办 ?
1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 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2) 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做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3) 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2. 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 " 特指 " 三方签约 ", 学校强调毕业生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 ( 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 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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