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劳务合同
XX海员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
乙方经甲方考核认可后在船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至六十个月。
1、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电机员、电报员在船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六个月。
2、 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及普通海员在船时间不得少于六十个月。
3、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调往任何船上工作。
第二条 海员待遇
1、 乙方在船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全外汇工资。
2、 乙方在船伙食标准按船东与甲方合同规定执行。伙食费由船长领导下的伙食委员会统 一管理。
3、 除外汇工资外,乙方在船不得主动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否则视为违约。
4、 外汇工资从海员上船之日起到离船之日止计发。
5、 乙方每在船工作满12个月,享有公休假90天(自返回国内日算起)。休假期间甲方不发给乙方工资。
6、 合同期内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国内工资和福利待遇,医疗、住房和家属生活等问题均 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积极安排乙方上船工作。
2、 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正当权益,就乙方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船东联系解决。
3、 负责乙方的信件传递。
4、 负责办理外派所需的一切手续及各种证件。
5、 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海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证件。
6、 向乙方解释外派合同并负责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7、 为顺利履行合同,根据船东要求及公司规定,每月从乙方工资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保证金,待完成本合同后,全部返还给乙方。
二、 乙方责任
1、 应积极要求上船工作。
2、 严格遵守合同。
3、 自觉遵守国际法规和船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船上高职务海员的指挥、管理,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4、 向甲方提供外派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和照片。
5、 外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不作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尽职尽责,严禁寻衅闹事,不准酗酒,不准偷拿和出售船上的物品,不准走私和贩卖毒品。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承担一起责任和后果。
第四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2、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双方或一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亲属急症或举丧之事,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个人负担;
4、合同届满,如船舶在航行中或不方便海员离船之港口,合同自动延长到船舶到达海员可以方便离船的最近港口;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违约
1、由于甲方的原因而辞退乙方,甲方应发给乙方辞退补助和交通费,偿付给乙方----------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而向船东提出辞职要求回国,其各种费用自负,甲方扣发其保证金。
3、甲方连续六个月不能安排乙方上船工作,乙方可辞离甲方,甲方应如数退还合同抵押金,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所安排的上船工作,否则视作违约。
4、合同期内,因乙方个人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甲方视情况扣发保证金。
5、乙方违反船东规定或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等情况而被遣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6、 因走私、贩毒、嫖妓或违反船舶所在地海关规定而被处罚,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执行区域
1、 乙方登轮后,要严格遵守船籍国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并随船舶驶入世界任何一个港口,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所停靠港口海关、移民、检疫等有关当局所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未经停靠港口当局允许,不得下地,若因违反停靠港口的法律、法规而被当局处以罚款等处分,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
2、 乙方可以按甲方的需要在船舶保险的范围内随船服务,如果船东将船舶驶入船东互保协会允许的战区航行,当船舶驶入战区,甲方应向船东要求按进入战区的日数付给船员基本薪金100%的战区津贴或按国际惯例执行。
第七条 保险
1、 甲方或船东有责任对乙方在船服务期间,或在此期间引起的伤病,负担医疗所需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应以船东互保协会条款为标准。
2、 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回到中国口岸,甲方应通知船东安排向认可的船东互保协会为乙方投保人身伤亡、疾病等保险,乙方享受的赔偿标准应以雇员保险条例为准。
3、 船员在国外生病就医应首先向船上主管人员申请并由船方通过代理安排就医,如因病离船或住院治疗,须经医生证明,视为不适合继续留船工作,其各项费用由船方负担。如船员私自联系医院治疗或船员以身体不适为由而又无医生证明,要求下船者,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于各种性病、艾滋病及镶牙、补牙等费用乙方自己负担(正常的受伤或拔牙除外)。
4、 乙方的伤亡事故(非工伤除外),按船东互保协会条例处理。甲方负责向船东索要保险并交给乙方或乙方直系亲属。乙方家属不得有额外要求,但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医院证明及有关资料,不得做假,否则后果自负。
第八条 劳保护具
甲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护具,乙方必须将所领取的劳保护具如数携带登船使用。劳保护具属于船上财产,乙方离船时必须交给接替人员。若乙方不带或少带所发劳保护具登船,或将劳保护具私自贩卖,甲方将根据情况作价扣罚其国内保证金。
第九条 征召、待派及登船
乙方经甲方聘用后,将由甲方安排体检、办理证件及出国签证,并进行出国前的教育等各种准备,所需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一经船东确认后不得更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时到甲方规定的地点报到待派,若乙方不服从安排,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 乙方上下船安排应按照甲方与代理行所签条款办理。乙方完成合同后离船至回到中国口岸上下船,应按照甲方或代理行通知到其指定的港口,代理行安排上下船的交通及必要的住宿所需费用(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支付。
2、 乙方在甲方代表组织下前往指定的国际机场出境,出发前要仔细核对所带证件是否齐全,并在途中妥善保管。若因乙方失误不能出境,损失由乙方负担。乙方个人所带行李不得超重,行李中烟、酒携带量要符合前往国家海关规定。在国内旅行期间若需停留时,将由船东代理安排住宿并承担费用,但烟、酒等开销乙方自负。
第十条 ITF条款
乙方理解基于我国和甲方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对ITF组织的态度,完全接受甲方制定的工资标准及乙方各种待遇规定,保证不闹工资、待遇。在国外工作期间,保证不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等任何组织进行接触和联系,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甲方和船东所定的工资标准及合同情况,并同意按船长要求在所需要的有关工资标准文件上签字。
乙方若发生因闹工资、待遇并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而给甲方和船东利益造成损失时,一切经济责任和政治后果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回国
1、 乙方合同期满后,将服从船东安排返回国内。离船时不属于个人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下船。若乘飞机回国,个人携带行李不得超过规定重量,超重部分的运输费用一律由乙方个人承担。
2、 乙方到达国内入境口岸后,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个人所带物品,不得走私和夹带淫秽物品入境。
3、 乙方返回北京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有证件交还甲方。逾期不交者,甲方有权扣发其国内保证金,甚至通知有关部门吊销其出国证件。
4、 乙方返回国内后,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卫生检疫所进行性病和艾滋病检查。发现问题者,检查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逾期不检查者,一切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担保人和抵押金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顺利执行,乙方将在第一次上船前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合同抵押金5000元人民币或指定担保人。
此抵押金一直存放在甲方直到乙方完成整个合同期后退还乙方;或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乙方在国外发生出走、违纪、违法等情况时,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全部没收或部分扣发乙方所交抵押金以及留存乙方的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影响恶劣、损失巨大、抵押金和保证金不足抵偿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将采取一切手段追回全部损失,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本合同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解释权在甲方。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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