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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类标准范文:民事起诉状

2011-03-28 09:33:56  来源:爱博仁范文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民事起诉状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时适用)

  范本一: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写明是何种纠纷)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


 

  (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原因及有关法律依据)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手写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法院一份,被告各一份)


 

  证据材料__份。(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注:1、本起诉状适用于自然人之间起诉用。


 

  2、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范本一: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che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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