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修改草案),日前交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作业出口砂石和逾期没有续办行政许可证,但继续进行出口砂石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目前,该省经许可批准的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共有12个,其中珠海11个,主要分布在市万山区一些岛屿,惠州市1个,位于该市惠东县稔山镇。据统计,珠海市2007年、2008年以及2009年1至6月出口砂石数量分别226.26万吨、237.67万吨、99.8万吨,惠州市分别为45.21万吨、28.28万吨、5.37万吨。
财经委认为,该法规的实施,对加强和规范该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作业点作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沿海砂石资源,保护沿海生态环境,支持港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粤港澳经济的合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修订草案仅就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评估报告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进行修订,精简了原规定的名称,明确了“沿海出口砂石作业点”涵盖的内容,对行政机关及其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关于对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财经委建议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作业出口砂石和逾期没有续办行政许可证可继续进行出口砂石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批准行政许可;以权谋私,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批准行政许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