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板 部 |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一般船舶 |
|
3000总吨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
|
未满100总吨 |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
客船 |
|
500总吨及以上 |
(1)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2)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2)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
|
未满100总吨 |
(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2) 同上。 |
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
拖轮 |
|
海上 |
3000千瓦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
3000千瓦以下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港内 |
750千瓦及以上 |
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
|
未满750千瓦 |
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
|
轮 机 部 |
所有船舶 |
航区和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海上 |
300O千瓦及以上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助理各1人,值班机工3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O千瓦 |
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助理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 |
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 |
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BRC半自动化机舱及机驾合一可减免)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
未满75千瓦 |
值班机工 (机驾合一的免) 1人。 |
|
港内 |
二管轮、三管轮(或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
未满750千瓦,可减免二管轮1人;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值班机工1人。 |
客 运 部 |
客 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