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前一阶段的及时宣贯、提前预访和当面指导,浙江海事局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了充分、大量的准备,在《规定》实施的第一天,就已受理2家单位提交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申请。
      为确保《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在我辖区内得以顺利贯彻,规范我省海员外派管理工作,浙江海事局将严格按照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统一要求认真负责做好辖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复审工作,并在实施初期严格按部局要求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一是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包括中资方便旗船舶)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按照《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二是2010年5月5日前已持有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年审合格的,可于2011年7月1日起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直接申请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但应在2012年2月1日前满足《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上述企业也可按照《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要求直接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三是2012年2月1日起,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海员外派活动。四是在2012年2月1日前允许公司为到中资方便旗船舶服务的船员办理海员证和海员出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