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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2011年度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6-17 17:10:02  来源:爱博人才网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根据《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决定举行2011年度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办法》第四条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及本公告要求的报考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资格考试; 
    符合《办法》第六条的报考人员,在申请参加资格考试时,可同时申请免试本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经考试管理机关审查,报考人员不满足《办法》第六条但满足第四条相应级别报名条件时,仍可自愿申领准考证,参加经核准的资格考试。 
    二、报名程序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逾期不予受理。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www.msa.gov.cn)上实施网上报名。考生选择考试级别和考区,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考人员根据网页提示或审核反馈意见,提交或补充下列申请材料:护照照片、第二代身份证(包括第二代临时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相关工作经历等文件的扫描件。 
    报名人员仅可报考一个级别的考试。 
   (二)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期间,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网上报名审查最终结果。审查通过者通过报名系统直接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如需报销纸面凭证,报考人员尚应填写纸面凭证邮寄地址、邮编及收信人姓名。单位统一缴纳报考人员考试费,具体支付方法和报销凭证请与上海海事局商定。 
    未能确认的报考人员,无需缴纳考试费,网上确认后,报名费用不退。 
    补考人员的考试费用与新考人员一致。 
   (三)网上公示。 
    经批准免考的报考人员名单、个人经历及免考符合适用条件将公示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个月。如公示考生的资格有疑问,考试办公室常务办事机构将组织调查;如查实不符合免考二门条件的,按《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详见《办法》第五条。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包括英语作答的内容。 
    考试范围:《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船舶和海上设施类)》(2008版)。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除实施纸面考试的D级别资格考试的省份外,其他省份的A、B、C、D级别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 
    五、考试安排 
  日期          时间                科目 
10月29日   上午09:00—11:30 科目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    科目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10月30日   上午09:00—11:30 科目3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 
         下午14:00—17:30    科目4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如变更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准考证的打印 
    应考人员(系指经各直属海事局批准获得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网上确认并通过报名系统获知缴费成功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准考证。实际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以考前一周内下载并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七、试卷评阅、成绩公布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定后,按程序统一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成绩公布项目包括: 
    应考人员成绩公布项    应考人员网站成绩显示项说明 
    通过        表示应考人员本次该科目的实际考分高于或等于合格标准,即该科目考试通过 
    具体分值   表示应考人员本次该科目的实际考分低于合格标准,即该科目的考试未通过 
    缺考         表示应考人员未能参加本科目考试 
    违纪违规   表示应考人员在参加本科目考试时被认为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 
    雷同      表示应考人员的试卷经认定在特定范围内存在雷同现象,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统计分析各级别、各科目、各分段成绩分布情况,由考试专家委员会对相应级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合格标准。 
   (三)应考人员登录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如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提交成绩核查申请。成绩核查仅查询各题型得分值,不能查询各题的具体分值,不能查阅试卷。 
   (四)满足《办法》第七条的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全科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用印的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证书由考生委托就近的直属海事局向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申领。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名阶段,报考人员应提供的报名照片应满足下列要求: 
    1.6个月内的护照照片; 
    2.数码照片格式为JPG,文件大小为50K内。 
   (二)报考人员提供的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证明文件应由出具单位盖章和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考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现职工作单位未能证明其所有工作经历,则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工作经历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报考人员现职单位如系公司或外国船舶检验机构驻华代表处,尚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原工作经历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动手册(如有时)复印件。 
   (三)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第A.996(25)决议《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2007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部分第28.2条和第30条要求,所有报考A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获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经验满3年。 
   (四)《办法》第四条末款所指的取得其他学历或学位的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增加2年系指:报考人员在申报相应等级时,如满足该等级相同学位或学历条件但其专业不能满足理工科相关学历时,其专业工作年限应增加2年。 
   (五)如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报考人员工作经历期限按2011年7月31日计算。 
   (七)申报同等级或较低等级资格考试的下列报考人员,原申请材料继续有效。 
    1. 申请2011年度资格考试补考的报考人员; 
    2. 2010年度获得批准后未取得考位的报考人员; 
    3. 2010年度资格考试全科不合格的考生。 
   (八)申报2011年度资格考试的下列报考人员,其考试周期从2011年起计算。网上报名时应选择“新考”选项。 
    1. 2010年度资格考试全部四个科目不合格,2011年度申报原等级的报考人员; 
    2. 2010年度资格考试时获得免考资格,但其必考科目中有未通过科目的报考人员。 
   (九) 2010年度资格考试如有未通过科目,且2011年变更资格考试级别的报考人员,2010年度考试成绩失效,考试周期从2011年起计算。 
   (十)凡申请免考的报考人员,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同时满足《办法》第六条的各项条件时,方可申请免考。 
   (十一)2011年度资格考试地点将在网上确认阶段公布。考务工作要满足以下情况: 
    1.尽量保证补考考生的成绩一个考试周期内的有效性,参加补考的考生提前缴费确认考位; 
    2.尽量满足考生就近、方便考试,原则上同一天考试不允许跨考点,本年度不允许跨城市参加考试。 
    缴费确认考位分以下三个时段: 
    1.8月8日至8月14日,补考人员缴费确认本省、市内的考位。 
    2.8月15日至8月28日,报名考生在考区内缴费确认考位。其中天津、广东、长江海事局考区内的考生在8月15日至8月21日缴费确认本省或指定省份内的考位,从8月22日至28日缴费确认在本考区范围内外省的考位。 
    3.8月28日至9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选择考位。 
   (十二)网上报名阶段时提供第二代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考试时仍应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十三)如经注册审查机构在审核时发现业已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提供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由注册审查机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收回并注销资格证书,并记录到个人注册管理电子档案系统中。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资格考试。 
   (十四)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各辖区的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和专委会秘书处做好相关考前准备和保障工作。 
   (十五)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前,应确认其所用的国际互联网通讯协定地址(IP地址)与所在省份和城市一致。如不一致,则应与网站公布的网管人员联系或更换网络服务提供商。 
   (十六)考务相关事项咨询电话:021-66072733,或咨询报名网站上公布的当地考试实施机构的电话。 
 
                                                              二0一一年六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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