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清(洗)舱、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作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结合舟山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舟山辖区从事船舶清(洗)舱、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舟山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辖区内船舶清(洗)舱、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诚信管理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为主要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作业单位实施记分管理。
第五条 作业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能力。
第六条 作业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书和文书,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
第七条 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特性、毒性、危害性,掌握污染物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掌握接收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的操作技能,并持有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与基本内容
1.由舟山海事局成立诚信等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作业单位进行诚信评定。评定结束后,在舟山海事局内网上公布结果。
2.诚信管理是对企业在现场作业时,是否落实相应的程序和方案,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的验证,包括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记分情况、海事行政处罚情况和发生事故的情况等。
第九条 对已经根据《舟山港船舶清(洗)舱、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评估办法(试行)》评估后公布能力评估结果的作业单位,海事管理机关应将其纳入诚信等级评定管理。
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第十条 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如下:
1.本年度海事监管过程中的违规扣分记录。
2.本年度海事行政处罚记录。
3.本年度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诚信等级评定年度周期。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应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在每年12月初将各作业单位的各种监管记录上报局监管二处,办理下一年度诚信等级确认或变更。
新成立公司可纳入B级单位管理, 在其运行6个月后重新确定等级。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诚信等级按照《作业单位诚信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及分级监管措施》(附录二)标准评定。
第十三条 在评定诚信等级时还应充分考虑单位和船舶的突出贡献,对在油污应急处置或其他海事事务中主动参与、表现积极、受到海事管理机关或各级政府表彰或嘉奖的,可按照本办法附录一进行加分。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关对A级单位给予便利措施,实施以下管理:
1.对所属船舶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定期签证。
2.优先办理申报。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的,可以传真申报并发送相关资料,作业结束前补交正式申报资料。
3.现场检查率:对10000载重吨及以上液货船的液货舱清(洗)舱作业的检查率要达到 100%;对10000载重吨以下液货船的液货舱清(洗)舱作业的检查率要不低于 30%;除上述以外清(洗)舱及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关对B级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对所属船舶给予不超过二个月的定期签证。
2.进行申报时,按正常手续办理。
3.现场检查率:对10000载重吨及以上液货船的液货舱清(洗)舱作业的检查率要达到 100%;对10000载重吨以下液货船的液货舱清(洗)舱作业的检查率要达到50%;除上述以外的清(洗)舱及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检查率不低于25%。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关对C级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对所属船舶给予不超过一个月的定期签证。
2.进行申报时,应严格审核提交的申报材料。
3.现场检查率:对液货船的液货舱清(洗)舱作业的检查率要达到 100%;除上述以外清(洗)舱及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检查率不低于40%。
4.夜间不允许涉污作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