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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促进就业政策问答

2009-07-12 17:07:33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  浏览46次 

 
      第一部分 关于《再就业优惠证》
  一、《再就业优惠证》有什么用途?
  《再就业优惠证》一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按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相应免税、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奖励的凭证;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证件。
  二、哪些人员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a:本市非农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时间为准)且年龄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持证残疾人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六)随军家属。
  b:上述人员均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如何?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证明以及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证明材料(附1寸免冠照片3张)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送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复审并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批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保管等有何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保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终止享受政策资格,并取消其今后申领资格。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年审制度,每年3月为验证月,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和未经年审的,将予以注销。当年发证的,在次年3月验证。
  
  第二部分  关于税费减免
  一、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第三部分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哪些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a: 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不包括个体经营,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就业模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b: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享受补贴期间中止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再列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人员;
  (三)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
  (四)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
  (五)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六)申请补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七)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手续的人员;
  (八)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九)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三、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时间有何规定?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年。
  四、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舟山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附灵活就业证明;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据;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述材料及实情进行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盖章,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公示、审核,确认其灵活就业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市、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做好上述材料的复审工作,并及时调阅申请人档案,经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手续,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年申报,按季拨付的原则,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欠缴或中断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五、哪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的标准、年限是多少?
  a: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指编外用工)等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b: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新增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政策?
  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护、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协管岗位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单;
  (五)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舟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
  (七)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部分  关于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一次紧缺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凡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的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600元的补贴。
  三、申请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身份证及相关失业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部分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哪些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标准是多少?
  a:下列人员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渔农村劳动力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b:上述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每年据实最高不超过2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的标准给予贴息;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据实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展期不贴息。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程序如何?
  (一)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持个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同意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后同意的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资料送受托运作担保机构。
  受托运作担保机构通过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后决定是否担保。同意担保的,由相应经办银行按有关担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贴息实现“先付后贴”的方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持完息凭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贴息。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还本付息凭据;
  (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部分  关于创业奖励
  一、自主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首次创业且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实际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实际经营1年内带动3名(含3名)以上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二、申请创业奖励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舟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
    (四)申请再次奖励需提供带动就业人员相关证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单;
  (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部分  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
  一、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3至6个月的见习并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的,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目前暂定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申请见习生活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毕业证书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见习协议和生活补贴发放单;
  (三)见习基地认定证明;
  (四)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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