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丽水市区企业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开始啦
2020-07-16 16:33:59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于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开展2020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调整后的缴存标准自2020年7月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丽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720元;
(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9240元;
(三)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60元。
四、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
六、调整步骤
已开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通过网厅自助办理。
暂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0年7月20至7月31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1.莲都区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2.莲都区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二楼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2号窗口)拷取原基数数据,2020年度缴存比例与2019年度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在2020年8月10日前将录入新基数后的调整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601295531@qq.com,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基数调整表纸质版报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在网厅自行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具体步骤,详见《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厅操作手册》。
(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录入新基数时,只需填写“G列缴存基数”栏,月缴存额会自动计算,缴存基数务必录入整数。业务月度等其它栏任何信息无需填写,不得修改,否则数据将无法导入业务系统。若发现职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告知办事网点工作人员。
(三)2020年8月起,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7月份原缴存额与调整后缴存额的差额部分由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于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通过网厅自行补缴。补缴具体步骤详见《网厅补缴操作手册》。暂未开通网厅的单位需线下补缴的,于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补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2020年8月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修改。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点咨询电话:2051634,2051068,2051658,
2051630,2051629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点咨询电话:2630108
附件: 1.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厅操作手册
2.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
3.网厅补缴操作手册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补缴登记表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wangsy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