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要求,根据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发放工作,稳步推进无纸化模式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的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可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舟人社发[2011]125号)执行。
各县(区)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可以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凭社会保障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提供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享受相关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等服务。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县(区)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之间的业务经办衔接,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在此基础上,推进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实行 “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就业登记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实行数据共享。
三、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
各县(区)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凭常住地居住证明,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县(区)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逐步将失业登记的常住人员纳入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四、完善信息监测功能,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做好全市各级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比对整理,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为登记失业率和社会失业率的实行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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