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2014-09-06 08:52: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近期印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3号,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做出调整。
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资金来源: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通知》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通知》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做出调整。
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标准: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资金来源: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关闭破产时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且未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通知》还对其他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交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所在企业或社区进行核对公示后,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调整。
(二)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中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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