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舟山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舟人劳社险〔2003〕1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 我局制订了《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乡镇(街道)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需要予以明确,经市政府同意, 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998年5月1日以后,在定海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区级建设用地项目耕田被征用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含本数)以上的人员,均可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1998年5月1日以后,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区级建设用地项目耕田被征用的,本着“谁征地,谁负责”的精神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障手续。市、区级项目分别由市、区政府办公室抄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抄告单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被征地区域、被征地时间、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名单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抄告单和缴费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障手续。
三、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和村集体均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经审核后,于次月起按月享受80元的生活补助费。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对象:
(一)、 已经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可以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以及军官经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的人员;
(三)、户籍迁移至舟山市行政区域外且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的人员;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从刑(劳教)满释放后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费,服刑(劳教)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不予补发。
四、符合按月领取80元生活补助费和基本养老保障费的人员,享受时间分别为:
(一)、1998年5月1日至2003年7月24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在2004年1月底以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障手续,并于2003年8月起享受生活补助费。
(二)、2003年7月24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障手续,并于征地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费。
(三)、对要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按上述意见享受生活补助费待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按缴费标准发给相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五、市政府舟政发〔2003〕54号文件下发前、因各种原因户口已从乡镇(街道)迁移至城区,但其在户口迁出地仍有承包耕地的,今后其所承包的耕地被征用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六、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费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其每月相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中的80元由政府风险统筹资金支付,余额部分从个人专户中支付。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