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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42657条]同类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统一规范我省失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一)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含社会保障卡,下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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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3年8月16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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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预住院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医保基金运行绩效,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结合医保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以下简称按DRG付费),现就做好择期手术患者预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预住院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预住院,是指针对部分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经综合评估符合住院手术指征、行择期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可按规定程序先行办理预住院手续,将术前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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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5.1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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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及时联。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3月29日电子邮箱:lsgjjxx@126.com联电话:0578-2051609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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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

       什么是养老保险关转移?  养老保险关转移就是把在原工作地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工作地。  不管您到哪里工作,养老保险关都可以跟着转移。       办理转移手续后,您交的每一段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养老金一分都不会少。       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  跨省或跨制度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  例如,从北京的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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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亿元失业保险稳岗资金下发 加力稳企业保民生

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出台一列政策措施,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力度,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数据显示,1至8月份,各地已向1120.1万户次企业发放稳岗资金646.3亿元,为稳企业、稳就业、保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为进一步缓解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我国将中小微企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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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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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申请条件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所需材料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3.缴存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建议使用建行卡)4.缴存人到中心填写的《丽水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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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国减收缓缴失业保险费715亿元

作为社会保障体的重要部分,失业保险具有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22日在人社部2022年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两轮助企纾困稳岗位保民生政策。上半年仅降费率和缓缴一项,就减收失业保险费715亿元。据桂桢介绍,今年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叠加实施对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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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新规出台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7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统一规范参保人外地就医备案、基金支付、协同业务等细则,将对每一名有外出就医需求的参保人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简单来说,就是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前,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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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终止劳动关提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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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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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丽水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

市区各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15日、7月20日至8月10日两个时段开展2022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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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有关待遇水平,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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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时未参保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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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本级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企业缓解受疫情影响遇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现就市本级(含定海区、普陀区)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对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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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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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延长产假天数补发生育津贴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女职工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产假天数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补发生育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一、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一)2021年11月25日起,第一次生育的,单胎顺产按158天计发生育津贴,双胞胎和三胞胎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含助娩产、剖宫产,下同)增加15天。第二次及第三次生育的,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二)2021年11月25日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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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一)申请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二)缓缴期限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三)申请流程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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