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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11828条]同类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0月19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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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政策调整

近日,舟山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别条款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吧~调  整  前第二条  凡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1、填写《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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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署国务院令 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3年8月16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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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预住院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医保基金运行绩效,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结合医保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以下简称按DRG付费),现就做好择期手术患者预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预住院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预住院,是指针对部分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经综合评估符合住院手术指征、行择期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可按规定程序先行办理预住院手续,将术前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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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5.1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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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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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申请条件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所需材料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3.缴存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建议使用建行卡)4.缴存人到中心填写的《丽水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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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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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2022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开始了!

一、申报对象全市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用人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1年12月底前已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2年退休人员)。注: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无需另外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通过“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工资申报。二、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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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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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征兵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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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经舟山市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退役军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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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人社:失业保险扩围 温暖海岛群众生活

自2020年启动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以来,岱山县人社局坚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以为民办实事为主线,立足海岛实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底功能,及时延长扩围政策实施期限,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截至目前,岱山县累计为907人发放失业补助金204.95万元;累计核定超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420人,发放超龄人员失业保险金296.64万元;累计核定大龄失业人员顺延待遇82人,发放大龄顺延待遇33.7万元。精准宣传+上门特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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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简单地说,用人单位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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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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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2021届高校毕业生规模达909万人,在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促进就业任务更为艰巨。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统领,以品质就业服务为支撑,精准施策,多方发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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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社保有什么区别?

      第一: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参保的险种。农村户口的有单位工作的,单位帮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只能买新农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户口的有单位帮交社保的五险,没有工作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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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四)

问: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答: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为准,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问: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答: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荣获一等功及以上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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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三)

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购买商品房的,需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 同意以所购建房屋为贷款抵押物的问:本市行政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如何计算?答: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第二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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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二)

问:还贷期间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哪些材料?答: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未订按月抵扣协议,在还款期间可按规定间隔期(目前政策为每年一取)申请提取。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网上申请提取,也可携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公积金窗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贷款除需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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