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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67783条]同类信息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四)

问: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答: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为准,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问: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答: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荣获等功及以上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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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三)

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购买商品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 同意以所购建房屋为贷款抵押物的问:本市行政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如何计算?答: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第二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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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二)

问:还贷期间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哪些材料?答: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未签订按月抵扣协议,在还款期间可按规定间隔期(目前政策为每年取)申请提取。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网上申请提取,也可携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公积金窗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贷款除需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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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

问:哪些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退休的出国、出境定居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问:住房公积金哪些提取业务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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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凌晨京东员工在家中猝死,是否算为工伤?

何京淘系京东武汉公司员工,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城市客户经理,工作地点为江西。合同签订后,何京淘直在吉安发展客户,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公司对其考勤作出规定,即终端员工的统工作时间为:9时--12时,13时--18时。公司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务必使用地勤系统,亲自在服务终端网点提交打卡信息。代打卡,在家提交打卡信息律无效。2018年11月10日上午9时16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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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9月18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制定背景为适应城乡居民逐年增加的医疗需求,维持基金收支平衡,2015年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般1-2年提高1次,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约360元,2020年仅提高20元。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8.02亿元,超支约3200万元,如不提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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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三个问题

1、住房补贴是否强制缴纳?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对象为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要求缴纳,企业制单位没有强制性规定。目前,自7月1日起,2019年度,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2、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         有利息,每年6月30日结息。         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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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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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的三个问题

1、失业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吗?          职工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医疗待遇有什么不同?          A、职工生育保险比生育医疗待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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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的三个问题

1、未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交满15年,还需要缴费吗?        养老保险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参保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就会越高。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但是未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单位必须继续申报社会保险;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养老保险交满15年后可以选择继续参保,或办理终止手续。停止参保的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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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电子邮箱:346374825@qq.com传   真:0580-2283286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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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社保业务办理的通知

因10月份退休待遇提前发放和2020年度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启用需要,我市将于9月25日至30日进行结算,期间需停机进行数据核对维护,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含建筑工伤)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暂停时间2020年9月25日18点至9月30日18点。二、暂停范围暂停范围包括全市社保服务窗口(含乡镇(街道)、村(社区)、合作银行网点)、网上办、掌上办和自助机等渠道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三、恢复时间2020年9月30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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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033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编号 ZJSP13-2020-0008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37号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体裁分类 通知生效时间 2020-01-0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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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041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编号 ZJSP13-2020-00010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39号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体裁分类 通知生效时间 2020-01-0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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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创新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工伤”监管平台

舟山市创新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工伤”监管平台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劳动监察支队    访问次数:9    字号:[ 大 中 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 舟山市人社局创新打造“工资+工伤”监管平台,搭建在建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快速取证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三位体的综合监管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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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社保业务办理的通知

根据社保业务系统省级集中工作安排,我市将于8月底进行第次结算,期间需停机进行数据核对维护,届时需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含建筑工伤)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暂停时间2020年8月26日18点至8月31日18点。二、暂停范围暂停范围包括全市社保服务窗口(含乡镇(街道)、村(社区)、合作银行网点)、网上办、掌上办和自助机等渠道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三、恢复时间2020年9月1日8点30分起,全面恢复各渠道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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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手续等有关事项办理时间调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为进步理顺社保业务经办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为当月收上月模式,现就退休手续、单位参保中断时间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原来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调整为次月社保费到账后办理。(二)参保单位办理单位职工当月中断的,需在次月办理相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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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业务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由当月收当月调整为当月收上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对象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险种的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二、调整内容1.将2020年7月份设为社会保险费征缴调整期,按202007期社保费征缴数据完成征缴到账后再进行全额退费。2.2020年8月份完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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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为配合我省统的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业务经办系统上线,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要求,现就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省转移接续202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申请,申请后可通过社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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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并遵照执行。、各地要规范政策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做好社保费减免工作,不得执行其他各类减收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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